一抹熙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三)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规范化工作;(四)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财政部门承办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五)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证考试,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上岗资格,核发会计证,并对持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六)组织培训在职会计人员;(七)指导、管理代理记帐和会计电算化工作;(八)负责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称的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二人以上的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帐的个体经营户等,应委托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六条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单位领导副职。第七条设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按规定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代理记帐机构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委托,办理代理记帐业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定员定岗,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票据。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任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三十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单位财产、资金、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因偶发事件突然离岗的,由单位领导人组织有关人员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监交。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因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处理。所在单位未予纠正或者处理的;主管部门应责成所在单位及时纠正或者处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督促落实。第三章会计核算与监督第十三条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有义务保证各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提供或者出具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授意、胁迫会计人员从事上述违法活动。严禁非法转移和处置收入、利润、资金,不得设置帐外帐或者小金库。

为何不信2013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办会【2019】10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精神,为深入落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本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二、认真落实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一)关于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制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分,《办法》2018年发布当年不作要求,未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的,不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自2019年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应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习年度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办法》第九条计算。(二)关于会计继续教育的属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单位所在地或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并完成登记。继续教育机构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不应跨区招收学员;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不得招收非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学员。中央和省直在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省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并接受监管。(三)关于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方式。《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培训机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集体登记。第四、七、八、九、十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人员个人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并提交上述条款对应的材料。第四款中,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会计考办进行集体登记外,应提供相关官网下载或有考试机构加盖公章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年度、查询官网网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以便复核;第七款应提供学生证和当年度通过科目的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所属院系或教务部门公章),成绩单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持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毕业证办理当年继续教育登记的,默认为当年有合格科目,无需再提供成绩单。三、结合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完善会计人员信息我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内网部分已改造完成,保留了全省原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数据。(一)对于管理系统中已有本人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专门到属地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属地财政部门在为其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应当查看系统中被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补充完整,在管理系统中不属于本地区的应当调转到本地区后再进行学分登记;(二)对于管理系统中没有本人信息的会计人员,应持单位工作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则提供)等相关材料在属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作为新增人员纳入管理系统。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外网部分正在开发中,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开发后,会计人员可通过网上进行学分登记申请和信息采集,经管理部门复核后完成登记和采集事项,请会计人员关注湖北财政微信平台和省财政厅公众网互动服务栏目。四、努力提升全省会计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教学巡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教学评估。教学评估内容应包括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标准公开明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机构的教学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教学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继续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采取网络方式开展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对其软/硬件资源、师资队伍、学员信息、课件数质量及更新情况、教学进度、学员交流及教师答疑平台、防止代学措施等进行监管。同时,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学分登记审核,加强系统操作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满意度,不断提升会计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湖北省财政厅2019年湖北省会计继续教育政策相关通知如上,学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安排好继续教育的学习进度,保证会计继续教育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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