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怪兽的小胖兽
(一)总体变动分析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相比去年来说,变动比例约为30%。今年教材整体的章节顺序没有变化,教材页码也没有发生变化,仍是282页。教材内容的变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对2020年教材错误的调整,如将教材例题【2-75】中增值税税额为“26 000 000元”更正为“18 000 000元”,
2.对2020年教材相关表述的调整,如将第一章“对售出商品可能发生的保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调整为“企业对售出商品很可能发生的保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改后表述更加严谨。
3.对2020年教材过时内容的调整和删除,如根据最新财务报表项目填列方式调整了“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的填列方式。
4.对2020年教材超纲内容的删除,如第二章删除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投资单位相关账务处理的内容。
(二)内容变动分析
第一章会计概述 无实质性变动
第二章资产
(1)删除现金的使用范围中的第二段,“超过使用现金限额(即个人劳务报酬)的部分”中的“(即个人劳务报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即个人劳务报酬)”内容,删除之后,表述更加严谨。
(2)调整相关例题增值税税额
原例题中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依据的税率不正确,所以进行了调整。
(3)删除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初级会计实务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所以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第三章负债
(1)调整预收账款科目的定义
根据新政策调整,可以让学员更加明确的区分预收账款科目和合向负债科目的核算内容。
( 2 )应付职工薪酬二级明细科目调整
原来教材中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前后表述不太统一,调整后,科目名称更加清晰,易于学员理解和掌握。
( 3)将应交税费中涉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环境保护税内容删除
根据新政策调整。根据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已并入资源税,不需再单独记账。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无实质性变动
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
(1)将税金及附加中涉及的环境保护税删除。
(2)删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的表述。
第六章财务报表
调整“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的填列方式。
第七章管理会计基础 无实质性变动
第八章政府会计基础
新增事业单位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的内容,以及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此内容在2020年教材中删除了,今年又重新加回来了。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初会《初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动分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想要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内容,欢迎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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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一章 总论,欢迎来做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罚金;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往年精选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没收财产
B、消除危险
C、暂扣许可证
D、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3)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权力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选习题: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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