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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难瘦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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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愛翻毛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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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法定的瑕疵而可以被宣告撤销的法律行为。 (1)在有同意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之前,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撤销法律行为则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级会计

80 评论(12)

Jasmine2001

依《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当然也包括赠与行为。但是所附条件须以合法为前提,一切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行为不能作为条件,如果硬要以其为条件,如果合同中有非法条件,只是合同的非法条件部法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赠与合同中一样可依《民法通则》第62条、《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一样不得转让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的目的是使合同在特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合同解除,属于债权范畴,不适用于物权,更不能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受赠人可行使物权并可转让,善意第三人也将合法取得物权。 即使受让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时也只产生债权关系,不当然产生物权上的变动关系,是不能要回房产的,但可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返还等价货币,但仅就“不得转让条款”是不能要求返还等价货币的。 因此附不得转让条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物权法》中的物权具有绝对权的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而其他部分合同内容有效,双方应诚实守信。 附: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116 评论(10)

大灵灵小乖乖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需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

3、欺诈、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拓展资料: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83 评论(8)

zhusun1989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指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情况导致合同可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18 评论(11)

ABCDG,43668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您的问题属于民事法律问题。为您带来解答:根据《民法典》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概括来说: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可提供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地解答。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专家。

153 评论(10)

霸王V风月

法律分析:可撒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它的特点是: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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