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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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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有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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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随着企业业态模式不断更新,旧收入会计准已经无法囊括新业态模式的收入确认类型,因此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科目、会计计量、特定交易事项都重新做了调整,以此来规范企业收入确认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增强合同管理意识,保证纳税筹划的合规性。本文围绕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析,从新收入会计准则的重要变革入手,分析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继而提出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变革的有效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流程,即五步法:第一步,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力进行识别,合同应当具备商业实质,并且商品转让所有权的对价可能被收回;第二步,则对合同双方的各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并对履约时点进行确认;第三步,对交易价格进行确定,依据为预期收回的对价,但要注意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第四步,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比进行分摊;第五步,在履约义务对收入进行确认,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控制权转移时进行收入确认。“五步法”让收入确认流程更加规范和清晰,更方便财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重要变革

1、收入确认适用范围更广泛

在旧收入会计准则中只对四类交易收入进行会计确认,即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以及资产让渡收入,且会计计量、会计科目、财会报表标准都各有不同,针对性与局限性明显。但是,随着各行各业经济交融,使经济业务逐渐复杂,像建造合同就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经济业务中,因此收入确认的条件、计量、报表编制等与其他类收入差异越来越小,使得收入确认越来越不规范。新收入准则根据此现实问题,规定取消分类限制,统一用合同收入为会计确认标准。

2、收入确认标准更客观

旧收入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依据是基于商品所有权风险与报酬是否发生转移来判断的,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往来中,风险报酬的转移判断难度逐渐加大,且主观性较强,主要因为大多都要依赖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且每个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结果都有较大差异。而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判断依据规定为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也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标的物的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控制权转移在实际经济交易中可以根据商务程序、合同文件、法律手续等进行清晰确定,因此更加客观,更易操作[1]。

3、对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的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新收入准则将用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纳入了适用范围中,财政部也相继发布了会计准则的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并且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即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当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而换出资产不满足时,则将换出资产的履约义务视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②当换入资产不满足条件而换出资产满足时,则需要在确认换入资产时将换入资产的权利视为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计量时,计量基础应以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确认原则不同。

虽然新收入准则规定了应当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税法依然与旧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几乎相同,只是没有将“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纳入其中,忽视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突出了税法的强制性和刚性,保证了财政税收的足额。如果商品是一次性转移所有权,则不会产生收入确认下的会税差异。但如果是特定条件下的商品销售,则会产生较大的'会税差异。新收入准则下,本期会计利润可能增加,并且会大于应纳税所得额。

(2)时段与时点确认不同。

税法规定收入确认一般为某个时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劳务提供才能够根据时段进行确认,而新收入准则主要是根据履约义务情况进行选择,主要以时段为普遍交易的确认依据。比如,客户对履约期间的商品有控制权,在新准则中对收入计量方法有产出法和投入法,而税法则当规定采取完工进度法,就会存在会税差异。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新增了不少,例如:增加了“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而且科目核算内容也发生了改变。比如,在旧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科目原本是“预收账款”科目,主要是对已收回对价后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而“合同负债”科目只需要明确企业是否可能收回对价即可[2]。新收入准则让会计科目更加充实,同时会计核算结果也更加精确和可靠。但也加大了会计工作量和难度,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

3、对财务管理系统的影响

新时期企业业务合同文件纷繁复杂,收入确认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难度也会逐渐加大,但是相反,财务管理系统却仍待改进,以此来保证合同信息和原始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度。此外,还要实时监控合同履约期间的潜在风险因素,以此来准确进行收入确认和纳税筹划,降低涉税风险,减小会税差异。

4、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新收入确认准则对财务人员收入确认的要求更高,如有效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税务筹划等。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无法清晰与准确地帮助企业进行收入确认的整体筹划。同时,财务人员还要积极完成管理会计职能转型,加强业财融合,提高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度。

三、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的策略探讨

1、健全合同专项管理制度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履约期间的收入确认规范性需要建立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合同专项管理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管理职责,对合同履约进度进行实时掌控,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在交易价格确认环节,需要委派专业素质高的财务人员进行跟踪,对交易价格共同确认。对于交易价格的结算方式,需要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对于合同履约进程需要委派专人进行跟踪负责,会计人员要实时了解履约情况,并对各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会计处理。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合同整体履行情况编制相关统计表,包括合同基本信息、交易价格、单项履约义务、时段或者时点确认、税务处理等[3]。在期末时,需要财务人员与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对履约进度进行核实,并且做出合理的纳税调整,降低纳税成本,减小会税差异。

2、改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当前,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大智移云信息技术,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应对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高要求。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复杂大量的合同会计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与评价,对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完成绩效评估、财务管理以及经济预测等工作。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及时应对,从而提高会计估计结果的弹性。企业可以改进ERP系统功能,搭建业财一体化的共享信息平台,从而对收入确认准则流程进行标准化、自动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此外,还要加强内部控制,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进行科学的会计分析和估计,提高财务报表的参考价值。

3、优化纳税筹划方案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提高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即应税收入或者损失的及时确认和缴纳,因此需要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准确比较,从而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减小会税差异,保障纳税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可以保障足额纳税缴纳,也可以避免多缴,提倡足额纳税。因此,企业在既定税率下,应当对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根据税法要求来合理调整会计收入,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义务和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小组,加强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的学习,提高合理纳税筹划水平。

4、优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企业需要推进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能转型,通过建立培训—考核—激励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深对新收入准则、会计准则、税法、政策等了解和灵活应用。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约完成,要实现全过程的跟踪筹划,保证企业的纳税利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语

因为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会税处理依循的是“财税分离”原则,因此会导致企业在新收入准则调整以后会税差异越来越大,而会税调整不同步、不准确,就会加大涉税风险,不论是给企业还是国家纳税权益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如何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和纳税计量的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涉税风险,是现代化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五、参考文献

[1]薛行生.对新收入准则和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及协调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20(5):100-101.

[2]杜永奎,王晶.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及风险规避[J].财会月刊,2019(21):47-52.

[3]张浩华,邓如建.关于新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一些思考[J].金融经济,2019(6):202-203.

会计准则收入培训

118 评论(10)

花的姿态zqr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2、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这一问题将由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1、母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举例说明: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商誉 40.4万贷:原材料100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营业外收入20元旧准则处理:投得多占得少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按期摊销;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4万贷:原材料100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800万。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贷:原材料100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营业外收入20万投资收益19.6万旧准则处理:投得少占得多计资本公积;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贷:原材料100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资本公积 39.6万3、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第十四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4、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范围变化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二)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固定资产的确认,只有两个特征,删除了单位价值较高的规定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4、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5、折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6、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 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处理。

236 评论(9)

SSpapergirl

这段话就是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记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样,差额应该看做融资成本,也就是双方因为货款支付的早晚而支付的利息费用。这个利息费用,在交易期内按月作为财务费用记账

268 评论(10)

迷茫的前途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1月1日实施。1. 合同各方已经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先关的权利义务;3. 改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 改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金额;5.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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