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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技校有:
一、山西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山西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隶属于山西省交通厅,1964年建校,1999年跨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并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为高级技工学校。
是一所集中高级技工教育、中专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40余年来,学校累计为社会特别是交通战线培养了近万名合格中级技术工人,被誉为山西交通行业的“黄埔军校”。
二、山西大众技工学校
山西大众技工学校是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技工学校。学校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占地100余亩(自主土地),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师资力量雄厚,办学设施完善,就业网络广泛,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三、山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山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命名的国家级重点技校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创建于 1972 年,地处山西省著名的晋祠风景旅游区。
占地面积 24.5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 4000 万元,办学规模 3600 人,是山西省机电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务输出基地、“山西省技工教育先进集体”、“太原市文明单位标兵”。
四、山西冶金技师学院
山西冶金技师学院、山西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原太钢技校)始建于1956年。原隶属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3月,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评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1999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学校升级为高级技工学校,命名为“太原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五、山西万荣技师学院
山西万荣技师学院与万荣高级技工学校系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技工学校, 创办于一九九一年。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由万荣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民所有制、全日制教学、正规化高等技工教育院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山西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百度百科—山西大众技工学校
百度百科—山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百度百科—山西冶金技师学院
百度百科—山西万荣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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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第六章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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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会计证,每年4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10月份报名,下一年4月份考试。你可以找一个资格认证学校,然后报名,参加他们的培训班,到考试时间去考试就可以了。也可以去当地财政局报名,买书籍,再去培训学校学习, 或者自己学也可以。考完证书后还要考取会计电算化,然后再报考助理会计师,然后就可以参加工作了。助理会计师是经过国家注册的,去参加工作很权威。2, 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要考3门就可以了。会计电算化参加培训,通过是不成问题的。会计基础和道德考试也不是很难,60分就合格了,单科成绩两年内有效。因为每个市的考试要求不一样,难度也不一样。但是这证书是全国通用的。这个证书对于数学的要求不是很高的。要考多久就要看个人了,多看书的话,从报名那时看书,坚持下来,到考试就可以了。3,考会计证的费用如下:培训费,连考试(三门,总共在1000元左右。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班学习内容:1.会计电算化基本概述;2.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4.账务与报表处理系统;5.会计软件的其他核算系统;6.测试题;7.考试题卡学费:500元,书资费:80元商业会计全盘真账实操学习内容:手工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登记明细账-采购、销售成本计算-登记总账-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制税务报表(赠送财务软件电脑账操作)时间:三个月学费:1100元工业会计全盘真账实操学习内容:手工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登记明细账-采购、生产、销售成本计算-登记总账-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制税务报表(赠送财务软件电脑账操作)时间:三个月学费:1300元会计初级职称包过班课程简介:助理会计师班(两门:初级会计实务、初级经济法)原价:1840元(含:学费1520元、报考费100元、代理费40元、书资费180元)现价:1380元相对实惠:一、省钱460元;(包第一次书资费、报考费及代理费)二、一次未过可免费重学;三、本校首开广州市之先河,职称班每年开班两次。会计中级职称包过班课程简介:会计师班(三门: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原价:3340元(含:学费2850元、报考费150元、代理费40元、书资费300元)现价:2380元相对实惠:一、省钱960元;(包第一次书资费、报考费及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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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职学校名录 地区 数量 学校名称 太原市 88 华北机电学校 山西省雁北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广播电视学校 山西省国土资源学校 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 山西省铁路工程学校 山西省工贸学校 山西省建筑工程技术学校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山西省畜牧兽医学校 山西省中医学校 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山西省贸易学校 山西省商务学校 山西省司法学校山西省物流技术学校 山西省工业管理学校 山西省经贸学校 山西省应用技术学校 山西省大众传媒学校(民办)山西省华光科技学校(民办)山西省航空(基础)学校山西省星河科技学校(民办)山西省现代经贸学校(民办)山西省煤炭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西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山西省好艺中等专业学校 山西省河东工业学校(民办)山西省河东旅游学校(民办)山西省四方中等技术学校(民办)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太原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 太原市交通学校 太原市财贸学校 太原市卫生学校 太原市财政金融学校 太原生态工程学校 太原铁路机械学校 太原市文化艺术学校 太原市体育运动学校 太原幼儿师范学校 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太原市商贸经济职业中专学校 清徐县职业教育中心 太原市尖草坪区第一职业中学 太原市综合高级中学 校太原市第四职业中学校 太原市第五职业中学校 太原市第七职业中学 太原市第八职业中学校 太原市第十职业中学校 太原大学附属职业中学 太原市信息技术学校 太原市小店区第一职业中学校 太原市杏花岭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太原市晋源区高级职业中学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附属中学 阳曲县高级职业中学校 古交市职业中学校 太原市聋人学校 太原市盲童学校 山西大昌汽车专业学校(民办)太原现代美术职业学校(民办)太原市口腔卫生学校(民办)太原私立朝花美术学校(民办)山西长安综合高级中学校(民办)太原风雨潮文化艺术学校(民办)远东外国语学校(民办) 山西新兴职业学校(民办)太原市纺织技校 山西柴油机厂技工学校 山西平阳机械厂技工学校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山西机床厂技工学校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技校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太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矿山技工学校 太化集团第二职业高中 太化集团第一职业中学 太原机车车辆厂职工学校 太原机车车辆厂职业学校 太原矿山机器厂技工学校 太原煤气化总公司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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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第二职业中学闻喜县职业中学 闻喜县第二职业中学闻喜县电子计算机学校(民办) 闻喜县甘泉双语职业学校(民办) 新绛县职教中心 新绛县职业技术学校新绛县新华职业学校(民办) 稷山县职业中学 夏县职业中学绛县职业中学 临猗县第一职业中学 临猗县第二职业中学 临猗县第三职业中学 临猗县临晋博达学校(民办) 计 448
出走的熊猫
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班学习内容:1.会计电算化基本概述;2.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4.账务与报表处理系统;5.会计软件的其他核算系统;6.测试题;7.考试题卡学费:500元,书资费:80元
商业会计全盘真账实操学习内容:手工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登记明细账-采购、销售成本计算-登记总账-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制税务报表(赠送财务软件电脑账操作)时间:三个月学费:1100元
工业会计全盘真账实操学习内容:手工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登记明细账-采购、生产、销售成本计算-登记总账-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制税务报表(赠送财务软件电脑账操作)时间:三个月学费:1300元
会计初级职称包过班课程简介:助理会计师班(两门:初级会计实务、初级经济法)原价:1840元(含:学费1520元、报考费100元、代理费40元、书资费180元)现价:1380元相对实惠:一、省钱460元;(包第一次书资费、报考费及代理费)二、一次未过可免费重学;三、本校首开广州市之先河,职称班每年开班两次。
会计中级职称包过班课程简介:会计师班(三门: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原价:3340元(含:学费2850元、报考费150元、代理费40元、书资费300元)现价:2380元相对实惠:一、省钱960元;(包第一次书资费、报考费及代理费)
会计证报考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免试条件: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相关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证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通常称为理论考。
理论考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各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会计证考试试题各省不一样。
司马懿砸缸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等。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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