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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li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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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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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内容:

1、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共12条(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新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3、会计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即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的规定。

4、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也是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的依据。

会计准则功能

会计准则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公共契约”和私人契约的复合体,政府具有一种比较暴力优势,自然获得了与管理当局缔结私人契约的地位;而政府正是在小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私人契约衰败和缺位时才作为“替补”的,首先要做的是与股东、债权人和各位潜在的投资者缔结契约。

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的会计准则首先是一份通用目的的契约,是部分地根据公共选择原理而产生的,会计准则则呈现出一种公共契约的特征。但是公共选择毕竟是少数服从多数,肯定存在着一种强权博弈,肯定有人对结果不满意,但在政府的比较暴力优势面前只能够退却转而寻求缔结私人契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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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叶222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 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 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指财政部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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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爱吃大蒜

1、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会计核算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分类及确认、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2、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是由基本准则而来的,主要就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的规定,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报告类准则。3、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制定是根据具体准则和基本准则制定的,所以它是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相关条款的细化和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供解释与操作性规定,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及其格式等,以利于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指导实务操作。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指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关解释和处理,同时对具体准则条款规定不清楚或者尚未规定的问题作出补充性说明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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