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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是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是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是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是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方可能将其自有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保留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或控制权,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合营方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
合营方也可能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购买资产来投入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共同经营的负债,此时,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在这些资产和负债中的利益份额。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确认在相关固定资产中的利益份额,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确认在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的份额。
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合营方应确认按照上述原则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企业的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但合营方对于因其他股东未按约定向合营安排提供资金,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等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从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合同安排通常描述了该安排所从事活动的性质,以及各参与方打算共同开展这些活动的方式。例如,合营安排各参与方可能同意共同生产产品,每一参与方负责特定的任务,使用各自的资产,承担各自的负债。合同安排也可能规定了各参与方分享共同收入和分担共同费用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合营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其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资产和负债,并根据相关约定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份额。
当合营安排各参与方可能同意共同拥有和经营一项资产时,相关约定规定了各参与方对共同经营资产的权利,以及来自该项资产的收入或产出和相应的经营成本在各参与方之间分配的方式。每一个合营方对其在共同资产中的份额、同意承担的负债份额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约定确认其在产出、收入和费用中的份额。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4)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即,共同经营的参与方,不论其是否具有共同控制,只要能够享有共同经营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义务,对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采用与合营方相同的会计处理。
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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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营有不同的形式和结构,第31号国际会计准则《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将企业合营分为三大类型——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实体。他们都具有合营的以下特点:(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都受到同一项合同规定的约束;(2)以合同规定确立共同控制。这一特点保证了任何一个合营者都不处于单方面控制合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地位。 共同控制经营涉及使用合营者的资产或其他资源,而不是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是与合营者自身分开的财务结构。每一合营者使用自己的资产、设备和装备,备有自己的存货。也发生自己的费用和负债、筹集自己的资金。合营活动可以有合营者的雇员随着合营者的类似活动同时进行。合营协议常常规定销售共同产品的收入和共同发生的费用在合营者之间分配的办法。共同控制经营的一个例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营者结合它们的经营、资源和专长,一边共同制造、推销和发售一种特定的产品,如飞机。制造过程的不同部分由各合营者分担。每一合营者负担自己的费用并从飞机的销售中取得一部分收入,这一份额由合同规定。关于合营者在共同控制经营中的权益,每一合营者将以下项目记人其会计记录,列入其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从而也列入其合并财务报表:(1)其所控制的资产及其所发生的负债;(2)所发生的费用及其从出售合营商品或劳务中赚取的收益份额。由于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已经列入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从而也就列入了合营者的合并报表,合营者编报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必为这些项目作调整或其他合并程序。合营本身可能不必有单独的会计记录,也不必编制财务报表。如出于管理目的,合营者可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以便评价合营的经营业绩。 共同控制资产涉及合营者共同控制而且往往是共同拥有为合营提供或购置并且为合营所专用的一项或若干项资产。这些资产系用于为合营者获取收益。每一合营者可以分取资产带来的产品,并负担协议规定的所发生的费用的份额。这些合营不涉及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与合营者自身分开的财务结构。每一合营者通过自己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控制自己在未来经济利益中的份额。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的许多活动,涉及共同控制的资产;例如:若干产油公司可以共同控制和经营一条输油管道。每一合营者使用这一条输油管道来输送自己产品并为此按照议定的比例负担经营管道的费用。共同控制资产的另一个例子,是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项房地产,各分取一份租金收入和分担一份费用。关于合营者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权益,每个合营者将以下项目记人其会计记录、列入其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从而也列入其合并财务报表:(1)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根据资产性质分类而不是作为投资。例如,共同控制的输油管道的份额,列入固定资产类;(2)发生的负债,例如为其资产筹资而发生的负债;(3)为了合营而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负债的份额;(4)销售或使用合营产品份额的收入,连同合营发生费用的份额;(5)为了在合营中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例如,与为合营者在资产中的权益筹资有关的费用和与销售其在合营产品中的份额有关的费用。由于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已经列入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从而也就列入了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合营者编报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必为这些项目作调整或其他合并程序。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反映了合营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且常常也反映了合营的法律形式。合营本身单独设立的会计记录可以限于合营者共同发生并且最终由合营者按照他们议定的份额分担的费用。合营可能不编制财务报表,但是合营者可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以便评价合营的经营业绩。 共同控制实体是一种涉及建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合营,其中每一合营者拥有一份权益。除去合营者之间的合同规定确立了对实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之外,共同控制实体的营运方式与其他合营方式相同。共同控制实体,控制着合营的资产,发生负债和费用并获得收益。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和为合营活动筹集资金。每个合营者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成果有一份所有权,尽管有些共同控制实体也涉及分享合营的产品。共同控制实体的常见例子,是两个企业为了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合并经营他们的业务,而将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转入一个共同控制实体。另一个例子则是企业在外国与该国的政府或其他机构相联合,设立一个由企业和该国政府或机构共同控制的独立的实体,开始经营业务。许多共同控制实体和被称为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在实质上相同。例如,合营者可能为了税务或其他原因,将诸如石油管道之类的共同控制资产转人一个共同控制实体。同样,合营者也可以把将要共同经营的资产提供给共同控制实体。有些共同控制经营也涉及为了经营活动的特定方面,例如产品的设计、推销、发售或售后服务,而设立共同控制实体。共同控制实体和其他企业一样,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自己的会计记录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每一合营者通常以现金或其他资源对共同控制实体出资。这些出资作为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记人合营者的会计记录并且列入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合营者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报告在共同控制实体中所享有的权益的份额。共同控制实体是一个独立经营的主体,和其他企业一样,保持自己的会计记录,编制自己单独的财务报表。 合营中的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都不需要设立专门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仍然包括在原合营者的相关账目中,合营各方按照合同规定负担各自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分享各自的利益份额。而共同控制实体是通过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新建的企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独立核算,投资各方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合营者向共同控制实体提供的资产在合营者的财务报表中作为一项投资。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既不能简单地按权益法反映,也不宜进行全面的合并。所以共同控制实体产生了新的会计处理问题。综上所述,共同控制实体明显特征就是以合同为基础,合营各方均受到一项合同的约束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对合营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须经合营各方的一致同意。如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合营者对合营实体的影响和控制不应因所有权比例而不同,拥有80%的股权也不能单方面控制合营实体,拥有10%的股权也能参与合营实体的经营决策。因而,没有哪一方合营者能独立对合营实体予以控制,这一点将合营实体与母公司拥有多数股权而控制的子公司区分开来。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附属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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