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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爱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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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小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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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百假的,如果真能知道试题,那岂不是人人一张cpa证书了,还有什么含金量可言。cpa是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是机密,只有到考试时才会揭晓,勿相信外面的所谓试题答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属于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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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uriosityZ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第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装袋和5份卷装袋两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试卷袋数,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第五条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试委员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试卷入库、出库,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有地方考试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第六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一周护送至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试卷库。(二)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开考前一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三)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一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四)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试卷库;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四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试委员会指定的集中阅卷地。(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阅卷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第七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第八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及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理。第三章 考试实施第九经 考试采取分科、闭卷、笔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一地区开考时间必须推迟或该地区考试应该取消的,由地方考试委员会上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以下不设考场。(二)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四)每一考场应考人员一般不超过25人,应考人员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配备要求:(-)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派人员担任。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培训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收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三)根据各考场应考人数配备监考员,一般每20名应考人员配备一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两人。考点负责人不得兼任监考员。(四)各考点需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五)各考点要指定专人协助考点负责人接收保管试卷;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第十三条 考点、考场考前准备工作:(一)开考前应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座位起止号。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座位号应与准考证上的座位号一致。(二)开考前一天,可通知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熟悉考场。(三)各考场要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用的物品(剪刀、钩针、浆糊等)。(四)当某门考试科目需要准备草稿纸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告考区准备,由考场监考员随同试卷发放并回收。草稿纸经主考验明后销毁,不订入答题卷。第十四条 临近开考之前的工作:(-)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二)取卷。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直接进人考场。(三)考生入场。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右上角。(四)卷袋启封。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逐份核对,如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换取备用试卷。(五)宣布考场纪律。卷袋启封后,监考员从试卷袋中取出《应考人员守则》和《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并向应考人员宣读守则、规则的主要内容。(六)分发试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徐)的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相片一致,并与考场清单核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第十六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作弊或严重违纪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由监考员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内、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作弊”或“严重违纪”字样,并填写《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作弊、严重违纪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报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存;另一份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地方考试委员会签署处理意见后在回收答题卡、答题卷时一并送至阅卷地。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应停止人场;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终了前30分钟及15分钟时,监考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终了时间到,监考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题卡、答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第十八条 各科、全科考试结束之后的工作及要求:(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员依照座位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收集清点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草稿纸、卷袋,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的方式装订密封(不包括缺考者答题卷),每一考场装订成一册,装人25份卷装袋中,装袋后要对试卷线再次密封,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试卷库;有效答题卡另行装袋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试卷库;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答题卡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严禁流失,评卷结束后销毁;启用过的备用试卷袋,不再装试卷,考试结束后由老区集中处理;草稿纸由主考验明后销毁。(二)监考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两份),并清理考场。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本地区《考场情况记录单》分装两册,一册自存,另一册随答题卡、答题卷一并送至集中阅卷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存本地区考试清单。(三)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置。考试结束后,各考区要及时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就考试纪律写出书面报告,由地方考试委员会作出该考区考试是否有效的鉴定,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第十九条 除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以及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员外,未经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照像和摄像。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全国及地方考试委员会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以便处置紧急异常情况。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成员要亲临各考区,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试委员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查。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考务工作的全部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则不能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第二十二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时间、方式情况,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考试信息,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机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参与考试各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对监守自盗、徇私舞弊、擅离职守等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视其违纪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每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级财政主管机关,同时抄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全国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格考试。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5月15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96〕 15号文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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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通缉令

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在我国其他的相关法规中对保密责任亦有涉及。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实际上也是对保密的要求,因为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依据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作审核验证或以后年度的报表审计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或获得企业的内幕消息,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加以保密。《会计法》第34条也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总体说来,作为一项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一、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职业道德准则》,对保密责任的客体都界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一番探讨。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专门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局在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1997年《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商业秘密应具备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内容明确;(2)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认为不绝对地要求不为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没有为不负保密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且权利人向社会公开以后,秘密性则丧失;(3)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4)商业秘密的管理性,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不易界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规定“职业会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应负保密义务的客体确定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nformation)。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不好认定,而机密信息的外延似乎大于商业秘密的外延,为使注册会计师免于法律诉讼,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如将”商业秘密“改为”所有信息“。二、保密的时间跨度对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即在执行聘约期间应对客户资料保密,聘约期满甚至注册会计师从此不再与客户存有聘约关系后,是否还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在有关审计档案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对综合类、备查类审计档案永久保存,对业务类审计档案则保存15年,然而一旦不再接受聘约,则永久性档案将转为当期业务性档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即使职业会计师结束与客户或雇主的雇佣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香港会计师公会则规定:“假如会员更换了工作,他必须把从前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从前任工作中获取的保密资料区分开来”。对此我们应借鉴这些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有关的行为规则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所负的保密责任,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聘约关系已经结束,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解密为止。三、助理人员和专家的保密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都会将一部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助理人员和专家在工作时,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资料,于是就产生了他们对这些资料的保密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保证其属下以及向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性原则”。我国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此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为保证道德准则的完整性,还应在道德准则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助理人员及专家的工作时,必须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万一发生泄密事件,注册会计师将对客户负直接责任。四、客户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受损方又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时,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式例如,A公司及B公司均为本事务所的客户,A与B签订销售合同,保证向B以不高于向其他公司供应商品的价格来供货。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了A、B双方的资料后发现A公司并未遵守以上承诺。此时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如果告知B公司,则违反对A公司的保密义务;如果不告知B公司,则又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而且《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审计责任。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年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如果B公司依赖于该审计报告来做出决策(例如银行据以发放贷款),则应向B公司披露此信息。其次,应坚持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尽管“watchdog”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实际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保持沉默和披露该项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孰多孰少做出权衡,同时尽量多向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听取他们的忠告。五、对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追究现行的相关法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时所处的环境等原因,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方面不够完善。如:《会计法》第47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其针对的主体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并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两资格合并划归财政部管理后,除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其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否则其条款对注册会计师不起作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法也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人。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行业的自律规范,所起的强制作用也是有限的,常见的措施只有给予罚款、取消职业资格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19条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但所规范的人员并非专指注册会计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大法的《注册会计师法》在修订时,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本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条款,保证法律内容的完备性。六、保密责任的免责情形免责情形涉及何时可以不必遵守保密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涉及。AICPA颁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1992)在“301条—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认为:“协会会员在未经客户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机密情况。这条规则不能曲解为:(1)解除了会员根据规则202和203条款所规定的职业责任;(2)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遵从经正当手续签发的、有法律效力的传票或传唤命令,或禁止会员遵守可适用的法律和政府规章;(3)禁止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授权对会员的专业任务进行复查;(4)防止会员向协会职业道德部、协会业务评议委员会以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正式组成的调查组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控告,或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总结起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保密性提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遵守保密义务与遵守审计准则中的技术标准相冲突,则首先遵守技术标准;第二,注册会计师应按法律要求,如实向法庭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以利于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具载有客户商业秘密的工作底稿;第四,注册会计师面临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指控时,可以向他们描述客户的商业秘密。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保密责任的相关免责条款可归纳为:(1)客户允许披露;(2)有关商业秘密有违善良之社会风俗;(3)保密义务与审计准则的技术标准相冲突;(4)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5)面临法律诉讼;(6)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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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耗和妞妞

你同学说的对。

119 评论(11)

小野妹渣

注册会计师考试如果五年没能通过全部考试,其已通过成绩作废,需要重新参加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其他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以上内容参考 兰山区法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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