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会计税法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