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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中国红十字会在政府的关怀下,于1950年8月进行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配合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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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于2008年6月8日正式成立。是由北京市红十字会主管、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募基金组织。该基金会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以开展人道救助和公益活动,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生存状况及其发展环境为宗旨。主要工作范围为资助社会福利、医疗救护,资助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交流、奖励、研究等相关公益活动。该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政府资助或拨款;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开展符合其宗旨的公益活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目前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主要实施的项目:少儿大病救助基金是为本市救助贫困家庭的大病患儿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肿瘤防治项目致力于改善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开展国际医疗技术合作和交流;全民健康烽火行动基金是为促进全民健康、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事业发展的公益性基金;“共铸中国心”基金是关注西部地区心脑血管患者健康的关爱行动。基金会会标释意: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统一标识,体现了红十字基金会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整体造型与中国国旗(五星红旗)相似,暗喻红十字基金会的“中国”特征;中央大红十字与半围绕的四个小红十字,象征社会各界爱心的汇聚、红十字基金的积累和红十字精神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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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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