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294

逛街搵食人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陕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别吃哥的菜

已采纳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得到有权部门确认即可(海峡股份)【1】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延期的原因

发行人设立时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拟出资的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发行人于20xx年12 月4 日始获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批准其设立的琼经股[20xx]477 号批复并于20xx年12 月6 日注册成立。

由于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发行人提请当时有权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批。

2、海南省财政厅是否有权批准评估报告延期以及该等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报告已在有效期内经海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20xx年6 月25 日,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公司拟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xx年11 月4 日,海南省财政厅作出《关于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船务公司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琼财企函[20xx]176 号),对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2)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20xx年10 月26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xx年11 月4 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海南省财政厅琼财企函[20xx]176 号文件依法确认后,发行人原发起人股东海口港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获得向发行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20xx年11 月22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缴出资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华验字[20xx]第024 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到位。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向发行人认缴了全部出资,发行人并以20xx年11月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会计建账。

(3)发行人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20xx年12 月4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20xx年12 月6 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发行人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会计建账。

发行人设立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不实,因此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

经核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由于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虽然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的批文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各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为此,有权对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了该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xx)最高法执复20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C3-C4裙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靖,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负责人:向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4-2底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怡嘉苑4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高院查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7)民四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7号判决),维持了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4号判决),

即:一、康信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信达公司垫款本金4157202.49美元及利息(截止20xx年7月30日的利息为4194237.99美元,从20xx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美元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信达公司有权就渝房97抵押第00378号抵押合同的附件7(渝房97抵押第00378附7号抵押物变更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信达公司有权就渝国土房屋(20xx)甲字第620号抵押证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在517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中侨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债务在以本判决第二、三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清偿后,康信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康信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信达公司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信达公司发现金岛公司已自行销售了部分抵押房屋,因此另案诉讼其赔偿。

经我院终审,判决金岛公司赔偿信达公司12742125.8元。

该案于20xx年2月执行金岛公司赔偿款并划付给信达公司。

对34号判决第二、三项金岛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其余抵押物,即金岛花园怡庆苑部分房屋、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本案依法继续执行。

金岛花园怡庆苑抵押房屋经依法拍卖,拍卖得款于20xx年11月10日划付信达公司。

对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经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车库价值1890万元,土地因已规划为总平规划范围内绿化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该土地使用权无处置价值,评估价值为0。

前述车库经两次依法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成交后,重庆高院将拍卖所得款项在代缴卖方税费后划付信达公司。

在处置完上述抵押物后,康信公司尚欠信达公司的债务仍未清偿完毕,重庆高院即按照生效判决第四项对中侨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该院于20xx年5月24日作出(20xx)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提取中侨公司前述股份截至2013年5月29日的股权收益,并将提取的股权收益划付信达公司。

重庆高院依法委托陕西鑫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联评估公司)对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11022.39万元。

该院于20xx年8月9日向重庆市三峡拍卖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出(20xx)渝高法委拍字第2号拍卖委托书,委托二公司对中侨公司持有的在西部信托享有的13714180.2466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21%)进行司法拍卖,本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中侨公司对重庆高院执行其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行为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顺序,应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上述抵押物并未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尚未处置,信达公司无权单方要求改变债权清偿顺序,更无权放弃顺位在前的债权清偿方式;

(二)评估机构对中侨公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应当重新予以评估;

(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综上,请求撤销(2008)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停止对该公司在西部信托股权的执行行为。

重庆高院认为,首先,关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顺序,能否执行中侨公司财产的问题。

中侨公司认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顺序,应当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

经审查,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已对顺序在前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依法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委托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土地使用权因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化用地,其评估价值为0,不具有处置价值,因此该院在上述抵押物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中侨公司的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侨公司认为仍有顺序在前的抵押物可供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中侨公司所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价值问题,经该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程序合法,其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该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并无不当。

第三,中侨公司认为其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的申诉已经受理应当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重庆高院作出(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中侨公司的异议。

中侨公司不服(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称:(一)重庆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1.涉案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xx年5月,有效期一年,已经过期,该司有新的证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以20xx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20xx】716号评估报告证明涉案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在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重庆高院未经重新评估便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股份已经增资扩股,拍卖公告标的物描述有误,错误描述和低估了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2.46%的股份,依据本案执行依据中侨公司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拍卖资产价值为22763.55万元的股权是属于严重的`超值拍卖,损害了中侨公司的重大财产利益。

3.持股比例越高股票价格应该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价格应该越低。

参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持有西部信托5.01%的股份,在2013年以7.9元/股的价格成交。

该司认为应把已成交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让的西部信托股票价格作为评估参考。

陕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344 评论(15)

白白桃花

咸阳金控集团是国有单位。咸阳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30.8亿元,为市属国有控股公司。该公司委托陕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德利信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陕西秦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审计、评估。

该公司在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陕西秦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为4979.07万元,2018年9月7日陕西雷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4979.07万元的价格竞得。

咸阳金控集团公司的理念

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秉承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竭尽所能、有始有终客户至上,细心呵护全程满意。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公司地址在咸阳市金华路1号,公司主营产品为股权投资。

资本运作,资产管理,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质量至上、规范发展的治企方针,发杨求真务实,顽强拼搏的企业作风,服务于广大企业。欢迎广大企业、消费者与我们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系、洽谈。

329 评论(12)

princefrank

《PPP与资产证券化》(林华/罗桂连/张志军)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链接:

书名:《PPP与资产证券化》

作者:林华/罗桂连/张志军

译者: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页数:508页

内容简介:《PPP与资产证券化》当前金融市场最热话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为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战略,PPP发展空间十分巨大。本书结合我国最新政策和市场动态,对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务做了系统性地介绍。作者团队均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极具理论及实操经验的专家。书中案例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高坚、贾康作序推荐,邢早忠、姚余栋、魏革军、黄世忠、唐斌、曹德云联袂推荐。

本中国本土化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落地操作手册。

本从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角度对业务操作的完整流程进行详细叙述的专著。

一本书系统了解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

一本书指导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程操作。

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及理论研究人员人手一册的工具书。

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必备的操作指导。

大众读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专业读物。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财富50人论坛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 CLO, MBS, 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手册》,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资金部投资处工作,致力于推进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副主编:张志军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硕士,在证券资信评级行业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曾在《中国证券》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编写了《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等多部专著。

作者:

黄长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许余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副主编。2013年7月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改称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两年多以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米涛, 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加州大学欧文分校MBA,现任职于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对发达国家PPP/PFI类型资产有超过10年咨询和直接投资经验。通过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资等方式,主持和参与完成了近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标的包含欧洲机场、高速铁路、港口、美国天然气管线等。通过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同各类型监管机构(如英国CAA, Ofwat, 美国的FERC)沟通和谈判,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监管类基础设施资产投资和投后管理经验

李耀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中美合资证券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与REITs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与REITs的研究与执行,成功完成或执行资产类型覆盖商业及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公共事业收费权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资管产品设计及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合著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等书籍。

洪浩,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刘洪光,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数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张武,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的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他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陈诣辉,清华大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评级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

高瑞东,现为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任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管理学硕士,曾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国金融》等发表有影响力的经济金融论文20余篇。

322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