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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具体见惩戒依据。惩戒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法律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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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财政部定期梳理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三、联合惩戒措施(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违法会计行为,依法给予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证监会等(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四)实行行业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其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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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的形成 会计行业的发展伴随着会计职业道德的逐步演化,会计从业人员通过长期在会计工作中不断的吸取以往经验,不断进行实践,在工作中2. 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加强会计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员工自身素质的原因,在会计行业中总是出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3. 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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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说 惩戒机制包括惩处、贬抑和奖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励、褒扬两个方面。它是涵盖法律、行政、经济、 法》。新《会计法》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道德上的惩戒 是一种将某些社会资源诸如机 制发展的要求和新的法律环境的变化经过多方上面会、地位、金钱、荣誉、晋升等给予或剥夺的方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 为我国会计工作全面走 与式。在以往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建立过程中 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化道路提供“了一机制往往被“我们所忽”略。究其原因就在于单方有力、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新《会计法》 ”中 会面强调道德 软约束 的自律特性而忽视了个体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被”作为道德品质形成的社会文化背景。事实上 道德并不单独的一条在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中予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 它渗透于政治、经济、法以明确。此外新《会计法》还在多处作出了关于律等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对道会计职业道德的规定。 比如在设置账簿 制作会计德的特点及其相对独立性加以概括却无法从其中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等方面要依法依抽取单一的与其他因素不相关的道德事件或道德活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人员有会计监动。既然它们之间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 那么在建督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会计人员要依法取得会计从立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时我们就不能只局限于所谓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等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会道德的手段而应综合利用惩戒机制来引导会计人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法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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