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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正常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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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 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贷:原材料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借:管理费用6602.27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借:营业外支出1119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贷:库存商品7000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取得清理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3510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营业外支出4833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D20600531014
存货的正常损失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存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第一,存货盘盈的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再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第二,存货盘亏的处理。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收回残料价值800元,保险公司赔偿11600元。该企业购入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天灾影响,原材料进项不用转出)批准处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批准处理后:借:原材料 8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00借:其他应收款 116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600借:营业外支出 76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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