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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与以往小金库定义相比,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企业“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劳务收入;财产租赁费、承包费、赞助费等企业所得;销售账外资产的收入;投资收益;资金占用费;处理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收入;已经核销的坏账重新收回的往来款;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套取公款;以及重复列支费用,转移资金进入“小金库”等。
静静仰望静
法律分析:小金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私设“小金库”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则不能以上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私设小金库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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