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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行的条件具体如下:(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2、股票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1.上市申请与审批。 A、《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B、《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C、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补充: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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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条件请问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包不包括其在公司设立时的股份。而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包不包括公司设立时就注册的资本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近3年连续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1)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2)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股票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未上市之前只能在发行市场流通。发行市场的特点,一是无固定场所,可以在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处发生,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新股票;二是没有统一的发生时间,由股票发行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行情走向自行决定何时发行。 证券发行市场是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二级市场,只有上市的股票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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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中介作用,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和预测审核等业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期货专营、兼营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本规定所称证券,包括股票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等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本规定所称期货,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第四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第二章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在事务所已取得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有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经历;(四)年龄不超过60岁;(五)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并年检合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六条事务所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与挂靠单位脱钩;(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健全,并在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三)具有8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不含分支机构人员),其中60岁以内人员不少于30人;(五)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事务所,有6名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并已经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第九条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申请报告及《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三)事务所填写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一览表》、《事务所业务助理人员一览表》及《事务所聘用的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情况表》;(四)最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事务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说明;(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务所,应当提供有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三年会计报表审计及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有关报告复印件及业务简历。第十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同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第十一条经审核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许可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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