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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例如: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3.4万元,成本15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会计分录:正常销售部分,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5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5赠品部分,赠送的产品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形成计入。借:营业费用1.34(此处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用“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库存商品-乙产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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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举个例子吧!如某大型A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账务处理:借:现金 6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7179.49月末结转成本3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某B 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发票,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从以上财务处理我们可以发现,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衬衣也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作如下纳税调整:借:营业外支出 29059.83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059.8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应调增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可见,同样是“买一赠一”,由于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是有很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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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的,无论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但如果在出售时将赠品单独作价,相应减少主产品的售价,并且反映在发票上,赠品就不用造成多纳税了.比如A商品售价100元,赠品B商品5元.开成A产品95元、B商品5元,并按此价做两种商品的销售处理,就不会造成多纳税了.
两种产品都入库,收入在两种产品之间分摊,结转成本时,两种产品都传成本。买一送一的会计分录:
进货:
借:库存商品--A产品
库存商品--B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
库存商品---B
扩展资料:
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3、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参考资料:库存商品-百度百科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