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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即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那么如何管理这些凭证呢?凭证管理从整理、装订到保管,这个过程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就会计凭证管理中的这几个环节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技巧,从而达到简化流程,使会计工作流畅、快捷和有效。
1.会计凭证整理环节
企业会计人员在月末终了,就要将本月所有登账完毕的记账凭证,进行整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按照与现金收付有关的凭证、与银行存款收付有关的凭证和转账凭证这三类进行整理编号,这样编号有利于账户登记,并且日常工作中查阅方便、快捷,以及对账简便。
实例:月末终了,现金凭证20张,银行凭证30张,转账凭证7张。如何进行编号整理?
将凭证编号为:现字1号-20号,银字1-30号,转字1号-7号,分别写在凭证右上角的编号位置,按照这样的方法进行整理记账凭证。
2.会计凭证装订环节
月末进行将整理好的记账凭证进行装订,装订过程也有技巧。记账凭证最好在月末一次性装订成册。在装订时,同样是按照整理好的.现字凭证、银字凭证以及转账凭证的分类进行分别装订。
提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分别装订,也就是说现字凭证、银字凭证和转账凭证各自装订为一册,不混合装订。这样做为了使记账凭证清晰,方便查询以及管理。另外,装订时如果记账凭证数量较多,可以分成若干册进行装订,只要在封皮注明共×册,就可以了,装订不可太厚,会容易散失,不利于日常存放和查询。
3.会计凭证保管环节
会计人员将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装档案盒进行保管,并在档案盒外注明所存放的记账凭证所属的月份、总册数等信息,以方便查询。然后需要设立会计凭证查阅、借阅登记薄,由会计人员拟定相关的流程、查阅和借阅制度、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其认真执行,会计人员有监督并督促本公司人员执行的义务。
提示:如果单位有会计人员变动,在进行会计凭证移交时,做好明细登记,移交和接交双发签字确认。
以上是关于会计凭证的管理方法,会计人员可要记住哦!以免凭证丢失所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希望大家好好保管,做好以上细节,为你的工作减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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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第四条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第五条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第六条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后两门可由考生任选其中一门考试。)第七条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下同),经考核能够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须参加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知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参加其他两个科目考试合格的,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第八条会计证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统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并应就会计证考试有关命题、试卷印刷、考场设置、阅卷登分、合格证发放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具体的考务工作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第九条取得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其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单位选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第十条会计证实行验证制度。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具有共同负责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会计证及预备会计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会计证应记功持证会计人员的职称、学历、单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发证时间以及年检、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岗位变动等情况。第十二条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1.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2.在岗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会计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会计人员的情况按会计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具体年检办法和注册登记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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