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灰豆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第三条 本淮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规模与范围;(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四)成本与效益原则;(五)人员素质及构成;(六)其他。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一)职业道德原则;(二)专业胜任能力;(三)工作委派;(四)督导;(五)咨询;(六)业务承接;(七)监控。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第四章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第二十二条 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 (一)工作责任;(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度的审计目标;(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四)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监督审计过程;(二)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计划;(三)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一)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二)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三)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四)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五)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第二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一)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二)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三)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四)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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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准则,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培养职员的质量控制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2、加强人员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归根结底还是人的质量控制。人的素质提高了,人员管好用好了,审计工作质量自然就上去了。
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与其他企业一样,主要包括资产控制、会计控制和业务控制三大块,而业务控制也即质量控制居于核心地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干被审计单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计质量的保证程度和审计风险的防范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非常重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质量控制准则
电锯小天王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准则,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培养职员的质量控制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2、加强人员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归根结底还是人的质量控制。人的素质提高了,人员管好用好了,审计工作质量自然就上去了。
3、编制质量控制作业图。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办公室张贴质量控制作业图,使整个审计工作步骤清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威力强化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值得在会计师事务所大力推厂。其简易图表参考如上图。
4、及时总结审计工作。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项目经理都应对本次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简要阐述本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指明今后类似审计工作中应注意事项。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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