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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87年在中国会计学会年会上,成立了七个研究组,其中一个就是“会计原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该组织曾先后于1989年起开始研究和探索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于1989年1月及1991年1月召开了二次研讨会,分别讨论了会计准则和物价变动与外币业务会计两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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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处理态度不同
香港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公允价值计量,大陆准则虽然也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但使用范围比较窄,而且使用得非常谨慎。内地则偏重历史成本,强调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
2、资产减值计提规定不同
两地的会计准则都规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
香港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而内地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内地的会计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3、关联方交易披露侧重点不同
两地都以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为重点,但是侧重点各有不同。香港的准侧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而内地的会计准侧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的更为严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会计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内地与香港企业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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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准则与大陆会计准则的区别:
1、法律体系不同。大陆偏向大陆法系,香港偏向英美法系。成文法系法律条文多且内容详细,试图就可能发生所有不测事件统一行为规范。因此大陆把会计纳入法律体系内加以规范,而成文法的特点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大陆会计准则与制度并行,各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得较为详细的重要原因。英美法系以不多的法律条文为基础,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应用时由法官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加以诠释。
香港认为“会计不是法律而是艺术与科学的混合体”,并未将会计纳入法律体系,而是用会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来规范,更重视会计信息的公允和真实,因此更强调依靠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进一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浏览本站注册香港公司栏目或香港注册公司栏目,也可以点击香港公司做账报税频道发表评论,或咨询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听取专业意见。
2、税法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大陆偏向成文法系,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受法律影响深远,政府对企业施加较多的干预,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税法对会计的影响颇大,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对国家税收的影响。例如原来由于税法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因此会计制度也不提倡采用这种折旧法。香港则不然,由于是英美法系地区,某些项目基于纳税目的而列作费用,他们在财务报表中也一般列作费用,其收益表即应税收益表。所以税法对会计的影响相对而言并不大。
3、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香港已是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公平、公开、透明、诚信地原则深入人心,价格信号能比较灵活及时地反映经济本质,因此 香港在会计处理中较多应用公允价值的概念。相反,大陆市场经济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经济生活中有许多转轨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价格信号也多有扭曲,未能真正反映经济实质。
最明显的例子,在大陆股市,其是一个典型的弱势市场,投机性极强,股价的波动与公司业绩相关性极低,只要有庄家炒作,许多ST、PT的股票同样大涨长红。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如果大量运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必然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因此大陆准则宁愿牺牲部分公允性而更强调信息的真实性。
4、投资主体不同。大陆公司的投资人主要是政府,而政府首先考虑的是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大陆的会计准则更强调应用谨慎性原则,以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香港公司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民间,因此相对不那么强调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扩展资料
会计准则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公共契约”和“私人契约”的“复合体”,原因为二:其一,政府(也是会计信息使用之一)具有一种比较暴力优势,“自然”获得了与管理当局缔结私人契约的地位;而政府正是在小股东(零散的债权人)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私人契约衰败和缺位时才作为“替补”的,首先要做的是与股东、债权人和各位潜在的投资者缔结契约。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的会计准则首先是一份“通用目的”的契约,是部分地根据“公共选择”原理而产生的,会计准则则呈现出一种“公共契约”的特征。
但是,公共选择毕竟是“少数服从多数”,肯定存在着一种“强权博弈”,肯定有人对结果不满意,但在政府的比较暴力优势面前只能够退却转而寻求缔结私人契约。这可从一个侧面为政府享有会计准则的制定权提供佐证。因此,会计准则和其出现之前作为约束管理当局的私有契约是互补的,只不过两者的地位与重要性发生了变迁——当某类私人契约在现代股份上市交易环境下空缺或衰败时,会计准则(私人契约与公共契约的结合体)才得以进行补充,作为约束管理当局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自由度借以保护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会计准则的功能不是绝对地替代私人契约,而是作为私人契约缺位时的一种替代,其本质上是私人契约与公共契约的结合。作为一种契约,会计准则的功能就是适度地缩小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或幅度。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在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会计政策,管理当局就会相机选择一种方法操纵会计信息来使自己 的效用满意化。
严格限制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是一个关系到会计准则的限度(与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之间是此增彼减的关系)的问题,综观中外的会计规范过程,刚性地限制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想法都不难找到;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失败就是一个明证;在美国制定会计准则的初期也曾经有人提出过“建立一套统一的制度”的建议遭到了当时的一些执业会计师的强烈反对,认为“会计是一门艺术”,认为应该强调会计方法的灵活性,要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然而,最终的事实却具有最大的说服力,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中仍然允许多种会计政策,管理当局也依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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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87年在中国会计学会年会上,成立了七个研究组,其中一个就是“会计原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该组织曾先后于1989年起开始研究和探索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于1989年1月及1991年1月召开了二次研讨会,分别讨论了会计准则和物价变动与外币业务会计两个专题。 1989年1月,这个研究组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内容、会计原则与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思路等问题,会后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会计原则说明和研究报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并更名为“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研究组以合适的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成果,并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也于1988年10月建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课题组在1989年3月提出了《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讨论稿)》和《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需要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讨论稿)》。 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草案)的通知》,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在1992年7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讨论后,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形式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l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从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后,财政部即着手草拟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为保证准则质量,分别成立了国外、国内两个咨询专家组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四辑印发各地征求意见。到2001年先后修订、颁发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些具体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中国会计实务的核算,大大改善了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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