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288

小豆包么么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补计提税金的会计分录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doctorsher

已采纳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补计提税金的会计分录

346 评论(13)

润风水尚

第一种:

补提时:

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第二种:

直接: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交税时: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扩展资料: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补交时调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期末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时还要对利润分配的数额进行调整,

如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涉及到其他科目,也要进行调整.

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由于所得税费用是在利润总额之后,则可以不用调账,等到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将其从所得税费用中减除后进行汇算,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可.或者先调到"营业外支出"科目,等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将其从营业外支出中减除后进行汇算,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补提

247 评论(11)

小蘑菇少吃点

个人所得税是需要个人负担的。如果上个月没有扣个人的税,交的时候只能公司垫付了,在下月的时候多扣就可以了。由于上月你垫付了:借: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本月多扣的时候:借:管理费用--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到个人手里的部分减去上月应扣的税) 其他应收款(上个分录的金额)-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本月应扣部分)

121 评论(12)

飘泊四方的狼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个税)

2、支付工资时,同时提取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应付社保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发放工资部分)

3、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税时,也就是申报纳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公司社保部分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部分

管理费用--公司公积金部分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部分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四大事项。

1、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2、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4、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提

350 评论(9)

雅轩0310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个税)

2、支付工资时,同时提取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应付社保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发放工资部分)

3、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税时,也就是申报纳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公司社保部分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部分

管理费用--公司公积金部分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部分

扩展资料;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执行。

90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