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打包带走
有这种情况出现。在会计的基础理论当中的确是有借贷方关系的理论,但是在财务会计的处理过程当中,有时会产生一些调整分录,由于应用的科目的特殊性或者业务的特殊性,可能产生会计处理上的只有借方或者只有贷方的情况。如;调整汇兑损益时,如果即期汇率低于帐面汇率,调整应付帐款科目的情况为借 财务费用(红字)借 应付帐款(蓝字)这是因为财务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除费用转出情况外,贷方不应该有数字,发生的汇兑盈益应当冲减费用,故用红字计入费用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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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
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
1.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2.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
在会计中,借贷和我们生活中的借贷不同,要区分开。不要想到没有钱了就去借或者没有钱了就去贷。会计中的借贷只是一个符号。左边是借方,右边是贷方。
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贷记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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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
1.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2.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
扩展资料
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有两条法律法规尤为重要,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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