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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带追索权
某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的2017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面值300 000元,票面年利率4%,承兑期限为5个月。2018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
①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票据期限=5-1=4(月)
②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票面利率×票据期限=300000+300000×4%×5/12=305000(元)
③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利率×贴现期=305000×5%×4/12=5083.33(元)
④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305000-5083.33=299916.67(元)
借:银行存款 299916.67
财务费用 5083.33
贷:短期借款(票据到期值) 305000
第二种情况:不带追索权
除了会计分录,其他都和带追索权的情况一样
借:银行存款 299916.67
财务费用 1083.33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301000(300000+1000)
还有问题,可追问,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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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带追索权商业票据贴现时,无论是带息还是不带息票据,贴现企业均应按实际收到的贴现净额借记 银行存款 账户,按其账面价值贷记 应收票据 账户,贴现净额与账面的差额借记或贷记 财务费用。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不具备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在贴现时理所当然计入短期借款,对于短期借款应确认的金额,一般都认为是贴现值,从本质上分析其实应是到期值,同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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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商业汇票贴现应入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贴现所得)贷:应收票据(面值)财务费用 (差额)会计分录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指明应借、应贷账户的方向、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会计分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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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
1、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注意:如果商业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则贷方计入“短期借款”,应收票据不终追确认;如果商业承兑汇票不附有追索权,则贷方计入“应收票据”。
3、如果附有追索权且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
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
上述回答出自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
(1)如果是货款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是以前欠的货款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2、承兑汇票到期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承兑汇票的正确的会计分录:
收到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付出时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如果贴现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会计分录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yechenchao77
所谓的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以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为例。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分为有无追索权,所以处理就与购货企业能否按期支付有关系,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购货方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其他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坏账准备(如果系应收账款,则同时转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贷:应收票据等(按所出售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借或贷: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平衡数)}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购货方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冲减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贷:短期借款(按银行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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