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爱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