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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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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雨燕双飞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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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里福利费一般不计提,只有所得税清算时支出有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

会计准则职工福利

260 评论(12)

喝茶的樱桃

如果你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 (1)发给员工过节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2)月末,要进行分配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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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旭航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高于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从税前扣除。福利费可以不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主要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或主辅分离、辅业该知道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已经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不用单分出一本账

121 评论(9)

A-水灵儿^O^

如果你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1)发给员工过节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库存现金(2)月末,要进行分配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3)结转损益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福利费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的费用。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1)如果提取,按以前会计分录做。(2)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160 评论(15)

洋洋捌月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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