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忠001
按照收入会计准则第九条第二款: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履约义务这个词很抽象,你就把他理解为你要向客户卖什么?是某个具体的商品还是某个具体的服务。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最有可能已经在合同条款中非常清晰地列明,白纸黑字写的非常清楚,比如是某个品牌型号手机、可以是某项装修房屋的房屋等。但也有一些履约义务是相对隐性的,比如可能是销售方企业的某个承诺或者是销售方的某个商业习惯。如果一份销售合同涉及好几个履约义务,就要做好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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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单项履约义务:
(一)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新准则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常年法律服务等大部分劳务行为,均符合此条件。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这种情形比较少,主要是在客户控制的地方建造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而发生的建筑劳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二)属于某一时点内履行履约义务
本准则采用排除法,如果不符合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情形,就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这时候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1、产出法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2、投入法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根据以上方法还是无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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