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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来匆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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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9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商法。1948年,政府颁布了证券和交易法、公认会计士法。这三部法律对于公认会计士监管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后,日本政府曾多次对上述三部法律进行修订。商法、证券和交易法分别规定了公认会计士法定审计的适用范围。如证券和交易法(1951年)规定:在证券市场上初次发行或者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等。商法(1974年)规定:对外发行达到或者超过500亿日元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等。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明确了公认会计士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随着公认会计士制度的发展,公认会计士法成为规范行业的主要法律,对于公认会计士制度的重大改革也都是从修订公认会计士法开始。如1948年,公认会计士法严格规定了会计师、审计法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惩戒等诸多方面。1966年,日本政府正式修订公认会计士法,增加有关审计法人①的条款和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的特殊法人化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审计法人的设立要经过大藏大臣的认可;审计法人变更章程要获得大藏大臣的认可;审计法人必须向大藏大臣提交财务报表及业务报告书;审计法人经所有职员同意解散时,须报经大藏大臣批准;合并的认可;对提供虚假、不当证明的审计法人,由大藏大臣执行停止执业等处分等。2003年,日本公认会计士法再次进行重大修订,详见后文。

日本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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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22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这条规定是对会计记录是使用文字的规定。而结构是条件、模式、后果的,也有认为是假定、处理、制裁的。

扩展资料:

《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

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

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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