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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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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扩展资料:
一般的投资者在使用该财务指标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通过每股收益指标排序,是用来寻找所谓“绩优股”和“垃圾股”。
二、 横向比较同行业的每股收益来选择龙头企业。
三、 纵向比较个股的每股收益来判断该公司的成长性。
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期末净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延续性,因此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指标。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利,大多数时候是送股,同时为了融资会选择增发和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有这些行为均会改变总股本。
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你会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很高的增长率,甚至是负增长。
参考资料: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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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二、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分子时应当注意每股收益的计算基础,如果是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将不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扣除,比如优先股的股利。在计算分母时,通常应当考虑到发行期间的时间权重问题,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无需考虑,公司配股送股时,比如每10股配送2股,这时仅仅是股票的数量发生了变化,并没有涉及到对价的问题,所以不用考虑时间加权。【案例1】甲集团公司2018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0万股,2018年6月10日,决定每10股送2股普通股。2018年合并报表上实现净利润50000万元,其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损益的部分为2000万元。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50000-2000=4800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0×2+10000=12000(万股)基本每股收益=48000÷12000=4(元)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库存股的问题,库存股属于公司回购的股票,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应该在计算股数时予以扣除。【案例2】乙公司2018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0万股,2018年6月30日,回购普通股500万股,准备以后作为员工的股票期权奖励。201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0万元,当年派发优先股股利500万元。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50000-500=4950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500×6÷12=9750(万股)基本每股收益=49500÷9750=5.08(元)三、基本每股收益的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并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和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等事项导致股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如果发现会计差错,需要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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