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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盈:存货盘盈计入原材料科目报经批准前: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报经批准后: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祝你轻松取证。移动端题库:端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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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不算需要转出进项的非正常损失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释义: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1.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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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并不是所有盘亏的进项都转出的,只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盘亏(也就是附有主观责任的),才需要作进项转出;第2小点直接指出管理不善,第3小点变质,归根结底还是管理不善;第1点计量差错不属于管理不善,第4点自然灾害也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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