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大兴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1、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企业会计事务所,需要两个以上合伙人。
2、申请设立特殊的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时,其合伙人需要1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需要有60多名会计师,合伙人不得超过60岁,他们还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过去3年没有申请会计,没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财务部门决定不受理、核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办公场所,此外,拟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应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侵犯公共利益或误导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名称。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做梦的燕子
先登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然后点注册按钮就行,与其它网站注册流程差不多一样的,就按上面的提示填写需要填写的东西,一步步按提示操作就没问题了。 今年报名时间比较晚,我听说4月7号之后才能报名,到时你再看看。
青蛙公主999
先登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然后点注册按钮就行,与其它网站注册流程差不多一样的,就按上面的提示填写需要填写的东西,一步步按提示操作就没问题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娃娃哇娃娃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伙人(股东)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程序:(一)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喝了咖啡会飞
一、注册申请人申请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注意:已经是非执业会员的,不要直接用会员证上的编号登陆,必须先核实系统中会员编号。方法:请先点击左边“信息查询”里“非执业会员”进入后,行政区划选择“河南”,并输入“非执业会员姓名”进行查询:(一)显示信息的,以显示的会员证编号以“非执业会员” 身份登陆;(二)未显示信息的,以“非会员”身份登陆。(一)“非会员”1、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根据页面提示,如果是“非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的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2、对于第一次登陆,没有登陆名的,应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注册:填写“登陆帐号、密码、密码确认、真实姓名”等,注册成功,页面提示点击“这里”返回登陆页面。(请务必记住登陆帐号和密码)3、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登陆帐号。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5、根据提示,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6、输入要注册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事务所名称”进行查询。7、根据提示,选择申请人员类别“全科合格人员申请注册或考核认定人员申请注册”,点击相应栏目前的小框,全科合格人员填写姓名和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人员填写姓名和考核认定批准文号,然后点击“确定”。8、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意“本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简历”必须填写,点击“红加号”可以增加一条简历,填写完毕选择“下一页”。9、填写“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点击“放大镜”,填写“执业证书编号”或“姓名”,查询,点击选择,然后点“确定”,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10、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对系统提示“不存在此全科合格人员信息”,如果全科合格证号录入没有错误,可以不予理睬)11、保存成功后,跳出本人申请列表,提示“办理状态-待事务所确定”,如果想进行修改、撤销或查看,可以点击“操作”中的相应栏目。12、关闭窗口,申请结束。申请人应请求所在事务所进行事务所确认。(二)非执业会员注册1、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如果是“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的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2、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非执业会员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如无法登陆,身份证号码是18位的请改为15位再登陆,仍无法登陆请与省注协联系)3、选择“业务列表-转注册会计师申请”。4、以下步骤与非会员“5-12”步相同。二、事务所确认1、事务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同上。2、点击“注会专栏-会计师事务所”。2、点击“国内事务所总所业务”注意:如果是分所请选择左边“注会专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3、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分所执业证书编号。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执业申请确认”。5、跳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待确认列表”,如同意,点击“提交决定”。6、填写“事务所意见”后,如同意点击“提交”;如不同意,点击“不受理”。7、系统提示“办理成功”,点击“确定”,关闭窗口,结束操作。
汤汤小朋友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二、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一、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德润天成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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