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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鉴历年真题
要想掌握考试的命题规律历年真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导教材。研究真题是中级会计职称备考重要的学习方法之一。考生可以在巩固阶段进行近三年的真题练习,明确近三年哪些重点是连续三年都考过的。对于连续几年都考过的考点考生要重点关注。要分析这个考点的不同出题形式,有哪些答题技巧。同时考生也不能忽略频率比较低的考点。虽然这类知识点有可能没有年年考,但是毕竟考过,也要引起重视。考生可以根据近三年的历年真题,给不同程度的考点进行一个重要层次的标注,并且将这些考点一一给弄清楚,可以尝试预测今年名师或许会将哪一个章节的知识点进行命题。当然考生们切忌不能将历年真题奉为法宝,教条化了。这样会禁锢考生的思想,让他们产生一种将真题做熟,做透就可以通过考试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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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教材和例题
教材是每个考生都需要必备的考试用书。教材是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基础,所有的考试题目都是围绕教材而展开的。因此考生在阅读教材的时候不要仅仅是读,还需要做笔记,要理解每个章节的重要知识点,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深入剖析和思考,想想教材中的知识点和例题是如何转化成考试的考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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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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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点内容详解,难度如何?中级会计师考试一共有三个科目,每个科目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难点。考生需要在两年内通过这三门科目才能获得证书。 那么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三个科目的内容是什么?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一、中级会计科目特点介绍
《中级会计实务》:总结和思考为主
有很多实践性科目,体系复杂,考核形式也以综合考试为主。 多年来,它一直是一个中间头衔。 困难是责任。 但实际科目与考生的日常工作结合最为紧密,多是结合实际会计工作来理解,这是准备本科目的关键。 此外,综合化、案例化考试的趋势也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勤于思考、多总结、熟练总结。
2021年的考试,这门课倒了:被评为“历届最低难度”,甚至有考生说难度还不到上一题的三分之一。 随着综合机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预计该学科将在22年后重新回到杀手级学科的地位。
《财务管理》:理解为主,应用为辅
财务管理科目内容少,逻辑性要求最高,考试也呈现出一门学问的特点 计算量大。 对于零基础的考生来说,理财的理论前提比较抽象,需要在推测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来理解。 对公式逻辑的深刻理解和灵活的应用是赢得这门学科的关键。 本科目的考核重点也比较突出。 财务预算、资本结构、分红政策等一直是高分率的核心考点。
2020年考试,这道题的难度突然加大,很多考生表示考题太难,来不及完成。 一方面,中级职称考生在复习时要训练计算速度; 另一方面,理财科目也有可能遵循“大小”规律,21年难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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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夯实基础重在牢固,时间不是主要因素很多考生在备考的时候总是担心自己学习时间不够用,学起来总想往前赶。但是这样虽然时间上看似赶上来了,但是知识却容易只掌握了皮毛,没有来得及深度研究。基础知识对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至关重要,在打基础阶段考生更应关注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把每一个知识都落实到位,基础打牢了,到后面的复习时速度才能提上来,时间才不会浪费。2、学会理解记忆,避免死记硬背需要背诵的内容要先理解再记忆,如果你先把一个内容的原理弄懂了,那就相当于降低了这个内容的难度,这时再来记忆也会更加容易,死记硬背当时效果好,但大多都是短时记忆,一旦时间长了就会很容易忘记,并且想重新捡起来也不容易。3、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调整状态和心态学习不是一蹴而就,而要靠长期的坚持,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也绝不是考前突击临时抱佛脚就能见到成效的,因此考生在备考的时候要调整自己的作息时间,让自己有充分的体力可以对抗长时间的复习,如果长期作息时间不规律,必定会导致精神状态下降,身体状态也会下降,没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又怎么能将漫长的备考过程坚持到最后呢?许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知道该如何入手,最后导致复习时间不够,直接放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这是不可取的。小编推荐大家可以下一个来学宝典APP,里面的题目都是不定期更新的,包括历年真题、考试预测题、章节小练以及冲刺突破题型,在线做完题还会由系统自动进行数据分析,不用人工二次总结就能知道自己的薄弱项在哪,查漏补缺很实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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