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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如下:1、开业前发生的企业开办费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开业后的开办费用按不低于5年来摊销,假设确定摊销期为5年。开办费的年摊销率=1÷5×100%=20%开办费的月摊销率=1÷(5×12)×100%=1.67%月摊销额=开办费用总额×1.67%2、每月摊销时的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拓展资料: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推动公司资源的优化组合,以提升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以社会责任为担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各部门严格执行并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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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一般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行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 开办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这是由企业自行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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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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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旧制度的企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费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发生费用的档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财务规定,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应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筹建机构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调查费、通信费等。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二)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审计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三)人员培训费。1.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2.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四、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五)注册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以外币汇入的注册资本因投资合同中规定的记账汇率和实际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属于资本公积,不属于开办费。(六)开工典礼费。(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建费。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常见不得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的有:(一)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二)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三)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四)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了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了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根据以上规定,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在不低于3年内摊销。您现在已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起一次性转入损益。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因此,我们认为经营期是从项目动工之日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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