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107

芥末生煎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财会20045号会计处理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wangyan0223

已采纳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1、资本法。它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2、收益法。它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财会20045号会计处理

256 评论(8)

可乐狗DOGS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3)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二、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三、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31 评论(8)

不一样@016

如果是货币性资产的话,按下面的方法:(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3)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296 评论(10)

沅希Angela8

财政部发布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分别为: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7﹞16号)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如上的准则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7﹞16号施行前的有关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财会﹝2017﹞17号和财会﹝2017﹞18号、财会﹝2017﹞19号不要求追溯调整。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如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248 评论(13)

安妮果果33

一、 关于退货的会计处理按照(财会[2003]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办理.对于税务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按以下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所说“退货的适当证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中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发生退货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退货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即可,同时冲回成本借:应收帐款 (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金(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或以下举例:甲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03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2月15日完成。2003年4月15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收到价款117000元(含增值税),该商品已入库,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假定甲公司2002年盈利,所得税率为3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因素。2003年4月1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因其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均应冲减2003年4月份的销售收入100000元[117000÷(1+17%)],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红字)银行存款 117000。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借:库存商品 6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如果甲公司2003年3月20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因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应冲减2002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会计处理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借:库存商品 6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借:递延税款 13200[(100000-60000)×33%]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3200。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26800元(100000-60000-13200),将其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8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800。按税法规定,这部分销售退回应冲减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应调减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100000-60000),并同时转回2002年度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

207 评论(14)

我是一只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邮电建设管理体制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按照《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编制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工作,特制定《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邮电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束工作,对各项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制上报竣工决算、办完财务清理工作的情况下,财务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第三条邮电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全部情况,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概(预)算和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的审查、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级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改造等项目。地方级邮电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级邮电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与技术措施改造等项资金合建的,应按不同的计划渠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工作,但竣工决算应该合并编制上报,并按不同建设资金的核算办法,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有关帐务处理手续。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项目,按各自所占概算投资总额比例分别核算,合并编制竣工决算。第五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修改权与解释权属邮电部。〔1984〕邮部字454号文件印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已竣工但尚未编制完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要求编报竣工决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第二章竣工决算第六条邮电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在完成其单项工程或全部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或交付使用条件时,应按《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初稿,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好竣工决算。(一)邮电建设工程大中型和部定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1.竣工决算封面;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6.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7.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8.文字说明。(二)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1.竣工决算封面;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6.文字说明。其他报表可不编报。(三)单独设备购置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编制竣工决算。第七条邮电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务会计和其他部门(人员)共同编审,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一)“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由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会部门共同编制。(二)“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三)“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四)“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五)“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其他部门配合。(六)“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财会部门配合。(七)文字说明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写,其他部门配合。第八条大中型和部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一式十份,主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财务司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抄送邮电管理局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局管小型建设项目,部邮政总局、电信总局、邮电工业、器材、建设总公司、集邮总公司,以及各研究院所属单位的小型部管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编制一式八份,主送邮电管理局或部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抄送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关于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需要增加的份数和分送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53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