蝎子豆丁
对于整体改制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视同利润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改制时已经进行了分配,在改制时,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已经分配了,因此,自然人股东按照其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视同全额进行分配作出规定,税法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现实的情况中,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现金的流入,存在一定的缴税困难,很多公司从减少当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不认定其属于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当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中介机构甚至把它作为税收筹划的一种方式。
robert8727500
为了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
1.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
2.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另外,也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静静仰望静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能转至资本公积 根据各种财务规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能转至资本公积。你说的情况,是指企业改制,所谓企业改制,是指一个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即IPO。而IPO的审核要求之一即为公司设立必须满3年,这个要求首先是对财务报表的连续性提出的,其次是对经营连续性提出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能是新设,而证监会给出了一个即满足新设,又满足3年连续计算的方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按照净资产折股,设定股本,折股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进入资本公积。那么净资产就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首先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进入折股行列,折股后剩余的部分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这在不了解其中规则的人眼中,就变成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至资本公积的表面现象,可实质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视为重新投资的过程,在税务局眼中,这视同利润分配,这个过程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1.6亿,其中资本公积为1亿,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4000万。那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公司按照证监会要求,股本至少是3000万,公司制定了1.2亿的折股标准,即1.6亿投资,其中1.2亿的股本,其他4000万根据投资规则,应该变为资本公积。那么新公司就是净资产1.6亿,股本1.2亿,资本公积4000万,其他权益类科目为0。这种情况下,看起来就是4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变为4000万的资本公积。其实,完全不是的。上面这个例子很多人愿意像你想的那么去理解,因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需要交税的,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股本是需要交税的,如果按你那么去理解,用资本公积转股本,再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资本公积,实现改制还避了税。但其实不能这么计算,因为折股前,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都变成了投资款,然后剩余部分再进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全部转变为投资时,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 我是力争写成不大懂财务的人也看得懂,如果还是不清楚,可以继续补充提问。
康康是逗逼
理由其实很简单,有限公司股改成股东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属于发起设立,即发起人认购所有股份,相当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怎么会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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