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咯哆咯咯
通俗地讲,就是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收到的款项先作为预收账款(负债)处理。新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新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枫月絮影
“合并对价”就是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所付出的现金资产或者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的债务。在长期股权投资里,关于入账价值的定义不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是付出对价的公允。同一控制的合并按照账面价值。说通俗点,“合并对价”就是去的投资花的钱或者付出的设备的价值什么的。严重鄙视那种简单问题复杂回答,复制粘贴一大堆没用的专业解释。连consideration之类的都出来了。您怎么没从货币的起源开始讲啊。真逗!严重怀疑是不是学会计的,是不是真懂,不懂就别来误导人家。人家问“W.C”是什么呀,你就直接告诉人家是厕所就得了。您非说W.C是water closet 抽水马桶的缩写。然后说从工程学角度上说,抽水马桶的工作原理是…… 这让我想起了大话西游里的僧哥,人是人他M的,妖是妖他M的。。。
会发光的欧巴i
非现金对价:通俗易懂地说,举个例子,比如,你卖给别人一批固定资产,收到的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而是一批存货。这就是非现金对价。
可变对价(官方概念):可变对价是指对最终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不确定的对价,例如:赊销商品承诺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等。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的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营业收入。
飛8469682648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奔跑的鱼肝油
通俗地讲,就是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收到的款项先作为预收账款(负债)处理。根据新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根据新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4-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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