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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需要交接清楚下列三项事物:
一、会计凭证类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
二、会计工具类
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三、会计电算化类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工作交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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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拓展资料: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法律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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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接前准备工作:
1、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做账务凭证处理的,应填制完整;尚未登记的账务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会计凭证加盖上经办人印章。
2、整理好移交的资料,未完成及待办事项需书面移交清楚,避免工作遗漏造成公司损失。
3、编制移交清单,列明要移交证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工具、印章等其他资料清单,移交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应记录清楚。如下图:
4、现在都是网络申报,所以除了移交证件凭证类资料,还需要把公司申报纳税的编码及申报密码以及财务软件密码,还有税务、银行、社医保等的联系方式列明。确保新会计接手后能顺利进行账务处理、申报纳税等工作,交接清单如下图:
二、移交点收
1、在会计主管或者公司负责人在场时,移交人和接收人开始进行交接。
2、会计对出纳的现金进行监盘,如有短缺,应该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时期内查明处理。
3、’移交清点证件,移交的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所有的资料必须完整,不得有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上备注说明,由移交人负责处理。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和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5、移交双方对财务软件上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方可交接。建议移交前,可聘请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移交审计。
6、其他相关的文件和工具交接。
7、新会计对网络申报的登录编码及密码,按交接单上内容登录一次,确认密码无误后,修改新的密码。
8、交接资料确认无误后,移交清册为一式三份,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并签上日期。
注意事项:
1、交接表要尽量写详细,内容要与实际要相符。
2、书面移交未了事项、待办事项及遗留问题。
3、移交表需详细列明单位应申报的税费、税率及计税依据,特殊事项应说明。
4、要在监交人监督下,做交接工作。
5、移交人在交接清楚后,开票系统的开票员如还是移交人要变更为接手人,金税开票系统里可以直接变更。
6、如果税务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员是移交人,务必与接手人前往税务局做人员变更手续,否则影响下一家单位的纳税信用登记。
①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③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④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⑤公司关停、并转、撤销时,应安排必须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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