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羊囡囡
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推进相关实践的思路(一)理论层面1.梳理国际法务会计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和借鉴‚着重研究美国的法务会计实践‚并明确我国与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差异。我国香港的法务会计发展较快‚其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务会计业务‚很有借鉴价值。2.加强对有影响的会计诉讼案例的研究‚如银广厦、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造假案例‚安然、施乐和世通公司、麦克威尔通讯公司等舞弊案件‚以及有“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之称的“大庆联谊案”等。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经济纠纷中涉及会计和法律的深层次的问题。特别在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下‚研究案例对开展法务会计制度设计和实务操作有事半功倍之效。3.厘清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审计、司法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法务会计是经济服务活动还是会计服务活动‚对其进行合理定位。4.研究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协调调整‚以适应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5.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规范和明确我国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要素、对象、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和框架体系‚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其理论体系。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基础性学科‚包括法务会计概念、基本原理、依据、标准及主体等内容‚以此确定基本内容和理论框架;(2)职能性学科‚如具体的方法、程序等;(3)部门性学科‚如海难赔偿责任会计等。这种分类的理论体系既有层次‚也便于分块研究。(二)实践层面1.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具有舞弊审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标准‚以便在短期内缓解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短缺的压力。在正式推行法务会计师资格之前‚鼓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和“审计”两个科目的考试;对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加试相关的法律科目‚待其取得了合格证之后‚连同原资格一起来认定其法务会计师资格‚以利于尽快形成一支法务会计师队伍。2.制定法务会计准则。主要包括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和法务会计报告准则。具体工作准则如法务会计执行业务的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和道德准则。这种准则是会计和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它既不能代替会计准则‚也不能、不应该被会计准则所代替。可以考虑将法务会计准则置于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之内‚以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形式建立法务会计准则体系。3.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我国目前还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这是事务所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最大障碍。国家应该出台有关办法‚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务会计工作‚允许一些有条件、有实力的事务所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扩大其执业范围‚提升竞争力。另‚笔者建议取消公安、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内部从事有关法务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而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力归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司法机关设置法务会计人员‚他们在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法务会计鉴定的准确性‚同时也不符合独立性原则‚自审自鉴影响判决的质量‚也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因此‚应借鉴国际惯例‚将法务会计的任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鼓励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有关机构比如中注协可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颁发法务会计资质证书。4.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工作规范。该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规定:(1)成立机构或开展业务的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规范;(2)从业者执业资格规范‚包括资格认证和年检;(3)委托和受理规范‚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如:法务会计鉴定证据的确认标准、法务会计鉴定证据的定量计量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4)收费规范。5.成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西方国家的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比较成熟‚如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法务和诉讼服务委员会(FLS Committee)‚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下属的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联盟(CA?IFA)。依照通行做法‚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从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中注协的管理‚对协会理事会负责‚专职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中注协应加强与中国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合作。6.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增加法务会计方面的内容。7.逐步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有学者提出了两步走的设想:即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基金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8.人才培养。通俗地讲‚法务会计人才既要懂财务、会算账、能查账‚又要熟知法律规范、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完全属于复合型人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发展法务会计的当务之急。措施上基本分为3种:(1)对本、硕、博学生的学历教育;(2)对有注会、注税、司法资格人员的职业教育;(3)各种培训班性质的社会教育。有学者提出‚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或其他法学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可以先在二十所CPA高校中进行试点。
水瓶座小小猪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同属于法律会计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学作为一门科学,是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为研究对象的,它应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方法论及人才培养和职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支持。其发展与完善必将更好地指导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实践;相对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又为法务律会计学提供现时依据和发展源动力。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能够促进法律会计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联系 (1)理论基础相同:都是会计和法律相结合产生的。 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均是会计学与法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边缘学科,无论是司法会计人员还是法务会计人员都需要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 (2)活动目标相同:为了诉讼纠纷和经济案件的及时、合理解决。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均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以报告的形式在法庭上提供证据,以使法官能据此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对从业人员有共同的业务素质要求:都是具备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专家,还要具备审计、调查、证据等多种知识。 (4)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在实务中都要用到调查,审计、财务分析、抽样等技术方法,采用的程序也基本相同。2、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 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不同的主要论据在于认为司法会计人员和法务会计人员执业时的立场不同,认为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基于这一实质性区别,两者产生了立场、行为目的、作用结果的不同。 (1)执行者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人员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法务会计人员是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2)具体目的不同 司法会计人员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会计学证据,并为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3)作用的表现形式和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产生的后果是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到对案件的判定结果。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一般地,它应有固定的格式,列明所运用的会计方法等,并得出明确结论。而法务会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依据,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但它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报告中应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结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而应使用会计专业术语,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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