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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和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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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女性38岁,会计人际交往中应该如何称呼他?我觉得一般来说,在职场中直接叫名字就好,或者是啊,陌生人的话叫女士

邯郸会计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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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苹果花苑

张丽女生38岁学习会计,人际交往中你可以称为她张女士,这样显得比较尊重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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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旭的妈妈

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是2013-05-23在河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迎宾大街滏阳金地小区1-2门市。

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40006942117X7,企业法人张丽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94462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6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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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7777777

自己上网搜啊....据《河北日报》报道,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9日依法对谭春生等27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谭春生、王朝全、田凌飞、于庆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茂生、赵伟、戴红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和风�定州原市委书记、张丽、甄跃辉、李双新等6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6年有期徒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为驱赶因征地补偿纠纷而在工地驻守阻止施工的河北省定州市绳油村部分村民,被告人和风与张丽、甄跃辉策划制定了强行进场方案,要求只能伤及村民身体非要害部位。但2005年6月11日,谭春生、赵伟等被告人组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260余人,携带猎枪、棍棒、铁管、弩等工具,肆意使用暴力进场驱赶、伤害村民,造成6人死亡,15人重伤,多人轻伤、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去年,定州“6·11”案件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经查明,这是一起由定州电厂灰场承建商张某、甄某为达到强行施工目的,组织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随后,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等主要案犯全部被抓获,共有248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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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邮政

人际交往中,如何称呼对方,这要看一个公司的文化氛围。有一些公司,可能直接称呼为张姐。有一些公司咋称呼为张主管,或者是张经理,张会计。具体怎么称呼,你要看你在这个公司的人际环境中大家怎么称呼,然后便怎么称呼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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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大本事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女, 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09年6月1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太康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明,河南明辨北京京师律所律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及辩护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扩展资料】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丽在任周口市能源办财务科副科长期间,在办理向周口市鸿融模具厂汇款业务时,多汇出56300元。后该厂根据张丽的安排,将多汇的56300元从银行取出交给张丽。张丽将其中31500元归还了所欠模具款,下余24800元据为己有。 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丽在办理向鸿融模具厂汇款379500元业务时,多汇出329500元,把其中275500元转账给周口煤业有限公司,另用1500元归还模具税款,下余52500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丽的供述、证人黄XX、牛XX、李XX的证言及银行卡存取记录、现金账记录、主体证明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张丽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丽辩称:周口市能源办所汇出的每一笔款都要经李XX主任签字,我没有将多汇的钱占为己有。多汇出的两笔钱由我保管着是事实,第一笔24800元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第二笔52500元我放到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了。这些钱分两次汇到李XX卡上4万元,席XX借走2万元,还有我曾为单位垫资的13000元我扣除了,其余的钱办公事用了。我没有贪污公款,请求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丽犯贪污罪定性不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丽多汇出的钱虽然存在了自己的账户上或自己保管着,但不能就此认定张丽将公款贪污了。两张银行卡凭证证实其中的4万元已汇给李XX,借条证实经领导安排席XX借走2万元,还有张丽为单位曾垫资13000元,这些证明被告人张丽无罪的事实证据侦查机关没有搜集。此案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宣告被告人张丽无罪。其提供了借条一张、李XX工行卡业务凭证两张、证人韩X的证言及调查笔录各一份加以证实。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9月6日,被告人张丽在任周口市能源办财务科副科长期间,在办理向周口市鸿融模具厂汇款328400元业务时,私自多汇出56300元。9月12日,该厂黄XX根据被告人张丽的安排,将多汇的56300元从银行取出交给被告人张丽。被告人张丽将其中31500元归还了所欠模具款,下余24800元存到其在工行办理的银行卡上,从而据为己有。后取出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丽的供述: 2006年周口市在全市推广沼气建设,我们能源办负责全市的沼气模具采购工作,与鸿融模具厂发生业务。2007年9月,我在归还鸿融模具厂欠款328400元时多汇了56300元。款到鸿融模具厂账户后,我让黄XX把多汇的56300元交给我,我将其中的31500元支给了牛XX,其余24800元存到我个人在工行办的卡上。后来我将这24800元从卡上取出用于我的家庭日常开支了。2、证人黄XX证言: 2007年9月6日,周口市能源办转到鸿融模具厂货款328400元,其中鸿融模具厂应得272100元,周口市能源办多汇款56300元,张丽让我把多汇的56300元交给她。2007年9月12日,我与何XX联系,让她取出现金56300元交给我,我自己带着56300元在约定的平原宾馆东面见到了张丽,把钱全部交给了她后就各自走了。3、证人何XX证言:2007年9月12日,黄XX给我联系让我去银行取钱,说是准备把市能源办多转的56300元给张丽。后我取了钱之后,把钱交给黄XX,黄XX对我说他要把56300元交给张丽,便让我先走了。4、证人牛XX证言:我让黄XX帮我推销模具,黄XX同意了。后来我又给周口能源办的张丽联系,让她帮忙把货款从黄XX那儿要过来。张丽说给我操操心,到汇款时把货款要回来。后来我让姓肖的会计把十套模具拉走了,卖的价格是每套3300元,共10套计33000元。我实收31500元,这其中黄XX扣发票税款1500元。5、证人肖X证言:市能源办张丽安排我,到周口八一路砖建公司拉走过10套模具。6、书证现金帐及凭证显示:2007年8--9月份,以17号凭证汇付鸿融模具厂货款328400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属实,足以认定。(二)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丽在办理向周口市鸿融模具厂汇款379500元业务时,多汇出329500元。其中根据周口市能源办主任李XX的安排,把275500元转账给了周口煤业公司,另用1500元归还了模具税款,下余52500元据为己有,用于缴纳其妹妹张X在郑州买房的契税和装修费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丽的供述: 2007年9月25日,我汇往鸿融模具厂货款379500元,除应付货款5万元外,多汇了329500元。其中有275500元是李XX主任安排多汇的,这笔款通过转账转到周口煤业公司还账了,剩余54000元是我个人多汇到鸿融模具厂的。后我与黄XX联系,黄XX和一个女的到工行东城支行取出54000元,我从这54000元中拿出1500元交给了黄XX,是牛XX模具发票税款,剩余52500元我个人占有了,用于我妹妹张X在郑州购买房子契税和装修了。2、证人黄XX证言:2007年9月25日,周口市能源办汇给鸿融模具厂货款379500元,而鸿融模具厂实际应得货款50000元,下余329500元应返给市能源办。2007年9月26日,我和何XX、张丽到周口市文明路北段工行东城支行,何XX从银行取出现金104000元,把其中的 54000元交给了张丽。张丽拿出1500元交给我,说是牛XX模具发票税款,下余275500元张丽让我通过转账转给了周口煤业公司了。3、证人李XX证言:2007年9月份,我安排张丽给鸿融模具厂汇款时多汇275500元,并安排张丽把多汇的275500元转到周口煤业公司。汇款、转款都是张丽经办的,这笔钱用于周口煤业公司业务支出了。我就安排张丽这一次多汇了275500元,其他没有安排过。4、证人何XX证言:2007年9月25日,市能源办汇到模具厂379500元,其中鸿融模具厂应得货款50000元,周口市能源办多汇329500元。9月26日上午,黄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文明路工行办理业务。我和黄XX、张丽三人赶到东城支行,我取了104000元,其中50000元是鸿融模具厂的货款,下余54000元是能源办多转的钱。我把54000元交给了张丽,张丽给黄XX1000多元税款,下余275500元,张丽转账转入了周口煤业公司。5、证人牛XX证言:我让黄XX代开10套模具发票,黄XX扣发票税款1500元,我实收31500元,。6、书证现金帐及凭证显示:2007年8-9月份,以18号凭证付鸿融模具厂款379500元。7、主体身份证明: 2003年9月至今被告人张丽任周口XX财务科副科长,系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属实,足以认定。另外,被告人张丽的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一是2008年1月15日席XX书写的借条:今借能源办现金贰万元整。此书证只能证明席XX向周口市能源办借过2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就是被告人张丽用涉案的两笔款借出的;二是户名为李XX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两张显示,2008年2月28日和2008年6月6日存款各20000元,此两份凭证只能证明李XX的银行卡在上述日期存过40000元钱,同样不能证明被告人张丽就是用涉案的两笔钱所存,且日期与张丽私自多汇出的两笔钱时间相差几个月,故无法认定;三是证人韩X(系张丽的同事)的证言:关于张丽垫钱一事,那是2006年的事,由于过去几年了,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印象中当时我单位召开沼气建设会议,在此期间张丽垫过13000元。此证言证明内容含糊,不确定,同样不能证明张丽用涉案的款项归还能源办所欠其13000元的事实。综上所述,辩护人提交的四份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张丽所获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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