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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的情况就是本来不是销售行为,但是需要当做销售行为来处理,这些行为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那么会计业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情况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以上就是会计业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是增值税中确认的,在增值税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这也是税务师考试中,对于增值税考察的一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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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况
1、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确定销售额
顺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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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不确认收入。 二、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或者作为员工福利的,确认收入。 三、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上视同销售,作收入处理。 注释:原准则下按照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不确认收入;新准则下应确认收入。这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的原理是一样的。 对外捐赠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主要考虑是:以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作价捐赠,节省了企业在不提供该产品情况下需要发生的对外捐赠的现金流出。实际上是分解为两笔业务: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该产品,取得现金;将该现金用于对外捐赠。 四、以存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应当根据有无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判断是否确认收入。如果认为具有商业实质(判断标准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指南和讲解),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并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处理。在资产的权属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连续计算。 增值税方面:如果货物连续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也不视同销售,但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所以用于动产类的在建工程是可以不用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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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第二种情况,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第三种情况,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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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商品。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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