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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丙代销的商品卖给了丁.收到丁的同时要开据增值税发票给丁.如果丙自己开.则等于为自己增加了销项税.而着实质上是甲销售物品.应由甲交.因此.甲开据相同金额的发票给丙.作为丙的进项税抵扣,可以理解为甲开了发票给丙.丙再转开给丁. 至于第二个问题.税是要交的.交所得税.只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后统一计算入总的收入再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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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买断的,即相当于委托方将货物销售给受托方,受托方再自行销售,剩余货物不予退还,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发出商品即做收入和成本确认,另外一种是受托方实际销售后再和委托方结算,定价权归委托方,卖不掉的商品要退还委托方,这种情况下,发出商品做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题中提到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决定,凭此可以判定属于买断方式,即发出货物就要确认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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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形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形式。两种形式都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增值税问题,区别在于收取手续费形式是在收到代销方开来的清单时确认收入,而视同买断形式是在将产品交付代销方时确认收入。你说的就是视同买断形式,所以在发贷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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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第四章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可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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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品可以认定为企业的存货?
判断是否是存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该物品的持有目的。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如果不是为了最终出售,就不能定义为存货。常见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在途物资、发出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
哪些是容易被误认为是存货的?
考生们还是要注意上边说过的“持有目的”,以此来判断是否为存货。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物资,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不能视为存货而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
发出存货都有哪些计量方法?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每一种计量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情形。各位考生要注意,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初级会计考试中要格外小心文字陷阱呀!
期末存货在计量时遵循什么原则?
存货在期末是否减值,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已知时,可变现净值=预估存货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税费。我们此时可以比较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导致减值的因素消失之后,减值的金额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恢复,即从借方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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