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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动的骷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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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土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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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算主体界限不清,即企业产权与个人产权界限不清。企业财产和私营企业主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互相占用情况,而且缺少必要的一些手续,有的甚至将企业财产视为其个人财产随意支配,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不少困难。管理者忽视会计工作与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与独立性,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作用认识不清,财务管理目标短期化。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他们对专职财会人员的轻视,不能发挥财会人员管理职能作用。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部分民营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因为多方面原因,素质参差不齐,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任用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存在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致使会计信息失真。在会计任用上多是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做兼职,兼职人往往兼职几家,一般定期来做账,会计核算的及时性难以保证。有的企业由于工资待遇等原因导致会计人员经常流动,前后账簿交接不清,不仅会计核算及时性不能保证,准确性也难以保证。3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不少民营企业财会人员非“科班”出身,没有经过专业学习,更没有系统的会计知识、也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有的财会人员上岗靠的是关系而非专业水平。财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表现在对有关会计法律法规了解甚少,财经纪律自律性很差,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得不到应用,导致企业会计行为随意化,财务工作极不规范,也使企业无法运用会计信息指导企业经营和发展生产。4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有些民营企业根本不设账,以票代账,或者虽然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无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5会计信息失真,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民营企业会计资料失真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失真,客观上是因为民营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财务人员技术不过关,财会工作内外监督不到位;主观上则在于企业领导为达到其申请银行贷款、偷漏税收的目的,不惜违法造假。这些违法活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给民营企业本身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6国家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有些国家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会计舞弊的打击不力的情况。有些地方部门为了达到政绩上的目标,对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作假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使私营企业老板不重视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进而也助长部分违法行为,这其实也阻碍了私营企业经营的规范化,不利于私营企业做大做强。

民企公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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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遇见6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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