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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应交增值税”每月发生分录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同时月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如果做含税销售额,一句话:变成“进项税额”不能税前抵扣的现象。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而你所说的第二问,应该是接受捐赠为什么税款又进去了,第二问的分录:
借:原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3.4
贷:营业外收入23.4
这里的进项是接受捐赠来的,企业所得税把它看做你接受捐赠金额的一部分,所以要含税。
因为增值税是已经从销售收入里提出来了,只在应交税金科目、应付款、或现金银行存款反映,不与利润挂钩。利润表只反映所得税和附加税。单位结转成本是不包含税金的,所以利润表里没有增值税这一项。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进货和销售的税额不在存货或收入中反映,不体现在成本和收入中,与利润无关。所以不在利润表里反映。
扩展资料:
利润表分项列显示了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对外投资等所取得的各种收入以及与各种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损失并将收入与费用、损失加以对比结出当期的净利润。这一将收入与相关的费用、损失进行对比,结出净利润的过程,会计上称为配比。
其目的是为了衡量企业在特定时期或特定业务中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为取得这些成果所付出的代价,为考核经营效益和效果提供数据。
比如分别列示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加以对比,得出主营业务利润,从而掌握一个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成果。配比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原则,在利润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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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又是价外税。最后是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直接税。直接由企业承担了。另外比如消费税虽然也是消费者负担。但是它是价内税。所以要影响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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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为价外税,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征税对象可以是商品或者劳务。增值税,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除需要支付约定的价款外,还须支付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这二者是分开记载的。 从一开始,增值税与生产(经营)成本没有联系,因为购买原材料(或商品)时,增值税就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用单独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而此时的原材料是不含税成本,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含增值税,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销售额(不含税)-销售成本(不含税)-期间费用。第一问(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本身是不含增值税,当然会计利润没有扣除增值税款,为什么还要换算成含税销售收入(含税不是销售额,而是销售收入)?目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应税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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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里面核算,不参入利润的计算。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是附加税,是相对固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将应收款项减除了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主营业务收入已经减除了增值税,就不需要再次减应交增值税。所以计算利润时再减去应交增值税,就会减重了。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计算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计算提取的。 2、如果一项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和消费税的话:应交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应交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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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额不在企业的成本、损益类科目中反映。而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反映,比如营业税就是价内税,它就是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反映,要计入企业的利润中,也就是说只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税费或者是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税(比如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影响企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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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很重要的一点是未雨绸缪。如果现在已经是既定的情况,那基本是没有太多空间的,按照正常情况交税,企业所得税25%,个人分红所得税20%,这个大家都了解。那么,如果是对未来的假设,可以从一些方面来进行考虑:1. 合理利用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 从税率上考虑,企业规模能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那么税率的优惠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能否符合取得低税率的条件,从合法的角度将企业所得税率降低到25%以下。(2) 从税额优惠的角度,考虑企业有没有加计扣除的项目,虽然会计利润100万,但如果有类似研发、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到成本的加计扣除,从而降低应纳的税额。(3) 从个税的角度,考虑股东是否是员工,如果是或者成为员工,那么要制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政策,通过控制薪酬在20%-25%左右的税率交个税。这部分薪酬是税前扣除的,也不会涉及到先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并且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还有各项扣除,也是省税的。2. 合理区分股东的消费性分红和投资性分红。股东个人和家庭的花费其实也有限,如果股东分红的钱是要用于再投资,那么可以考虑用公司持股替代个人持股。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这个企业可以将分回的投资进行再投资。具体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进行筹划。有两个方法用得比较多,但个人觉得不是太好,说说理由:1. 千年不分红,为了省个税,把工资搞得比普通员工还要低,没钱了找企业借款。首先工资比普通员工还低不合理,其次找企业借款超期有视同分红的风险,最后如果为了规避风险进行循环借款,那钱还是公司的,并且可能出现年底还款时资金紧张,融资风险。2. 股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业务模式,通过给企业提供服务的形式,将工资薪金和分红转换为服务收入,个独可以核定的话,税率也就6.8%,大大低于工资和分红。先不谈个独能不能核定的问题,因为至少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但是,作为股东,或者不仅仅是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都是对公司有忠实义务的,不能滥用关联关系,也不能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以,这样的关联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最好在公司设立之初,就想好之后的利益分配方式,并且要合法还要合理。以上是财会小童个人观点,欢迎大家评论补充。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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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利润分红时,应依法缴纳20%的股东分红个税,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以外,剩余利润提出时也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不少的纳税成本,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降低税负,那么股东分红20%也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节税的!同样是股东分红,为什么一个交20%个税,而另一种只需交2%?一、自然人股东王总目前属于中国国籍人士,担任某企业股东,2019年度分红1亿元,请问应代扣分红所得的个税是多少?答复:应代扣个税=1亿元*20%=2000万元参考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参考2:(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样是股东分红,为什么一个交20%个税,而另一种只需交2%?二、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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