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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进行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持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重要保证。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密安排,确保检查顺利
各地要高度重视2015年度年检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统一部署检查要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提出本地年检的具体安排,明确有关年检政策、年检时间、年检程序和注意事项,统筹安排年检相关各项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进展顺利。
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
各地要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尤其是专职执业情况。
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提高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在鼓励事务所自纠自查的同时,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全部进行实地检查。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三、多措并举,整合会员管理
(一)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为基础开展工作。各地年检要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在参加年检前必须全部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信息,注协要严格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年检后及时更新系统相关信息。
(二)加强协作,提高检查效率。各地年检要加强与行业监管、培训、财务等工作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继续教育、会费缴纳、综合评价、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等情况,共同完成年检工作。
(三)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各地年检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协会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受到实地检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各地要在年检时予以清理,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在工作总结中予以说明。
(四)强化监督,保证检查公正性。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协会网站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并及时注销、撤销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资格,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五)增进服务,提高检查便利性。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以简便实用为原则,充分调动可利用资源,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其他事项
我会将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年检工作,汇总分析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并通报全国检查工作情况,并把年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地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评比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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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佛那一天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顿 CPA 整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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