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36

吃鱼的猫g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廖小可可

已采纳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缩写:GDICPA。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提出意见;(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八)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十六)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第九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一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四条会员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本会理事;(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四)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五)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六)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七)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八)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九)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或更换理事。第二十三条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理事会职权。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第三十三条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六章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六条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广东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广东省财政厅办理任职。第三十九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广东省财政厅批准。第八章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十条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四十一条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办理。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会员赞助;(三)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和资助;(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七条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3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22 评论(14)

土豆炒洋芋G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监事会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四)其他合理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26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