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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ang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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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藤小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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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方法是借鉴了企业所得税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此推论,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A产品销售金额=4500/(4500+250)*4500=4263.16;税额=4263.16*17%=724.74;价税合计=4987.90。B产品销售金额=250/(4500+250)*4500=236.84;税额=236.84*17%=40.26;价税合计=277.10。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5265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4263.16—B产品236.8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65(724.74+40.26)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库存商品—B产品 200另一种方法将货物与赠品实际价值一同计税,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买一赠一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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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大杂烩

原题为: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盒酸奶赠送同品牌一小盒酸奶,大盒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小盒进价2元/盒,售价3元/盒。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原解答为: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你超市应将赠送的小盒酸奶售价与实际销售收入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以销售1盒为例,账务处理为:确认销售收入:借:现金8贷:主营业务收入6.84(8-1.1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8÷(117%)]×17%}.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5贷:库存商品5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借:营业费用2.44贷:库存商品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44{[3÷(117%)]×17%}.文章发表后,有读者提出不同看法,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说明如下: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答:以销售一大瓶花生油为例,超市取得销售收入45.2元,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5.2÷(113%)×13%=5.2(元),同时结转大瓶花生油及赠送的小瓶花生油的成本。账务处理为:确认销售收入:借:现金45.2贷:主营业务收入4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7贷:库存商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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