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130

shaaaronzy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carryme2015

已采纳

坚持就是胜利。我也是学法律的,毕业时我也有此困惑。从事法律也不一定非得语言能力强,完全可以干个法务。至于注会如果你考了,对就业会有好处。特别是司考、注会双证那就牛了。注会不比司考简单便宜轻松。甚至可能更难些吧。加油。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对象: 1.书证。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财簿、财务报表以及经济合同、统计资料、经济业务记录等。 2.物证。主要有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等。 3.财务违法舞弊行为。 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详见祝你司考成功

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

190 评论(9)

晓晓小同学

是为了写“论文”提出这个问题?中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司法会计,英美法系国家有法庭会计,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就没有一个国家存在所谓法务会计,何谈“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法务会计只出现在中国的文章、书籍作品中,因此,所谓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就是:出版了700多篇文章和10本镶有“法务会计”一词的书籍。这么多的文章和书籍凑一篇“论文”很容易的

285 评论(13)

无敌小天兵

司法会计也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但与法务会计有很大区别,会计汇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人的立场不同。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而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行为目的不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3)作用时间不同。司法会计的活动者发生在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是随会计师事务所对付越来越多的赔偿请求自发产生的,他不会因诉讼活动的存在而存在,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对策,因此其作用发生在诉讼活动的前、中、后。

(4)作用的结果不同。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同属于法律会计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学作为一门科学,是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为研究对象的,它应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方法论及人才培养和职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支持。其发展与完善必将更好地指导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实践;相对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又为法务律会计学提供现时依据和发展源动力。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能够促进法律会计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01 评论(12)

老太婆心态好

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供司法部门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依据。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鉴证报告,报告对需要鉴证的经济事实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而鉴证报告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务会计的复合型、通用型要求。司法会计只适用于经济案件,而不能通用于所有案件的诉讼过程。经济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是司法机关正在审理或处理的引起资金非正常运动的经济事项,如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只有当经济案件涉及到的资金发生非正常变化时,司法会计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71 评论(15)

Bohollsland

建议你继续司考,注会如果没有上过大学教程是几乎不可能考上,前途迷茫。。。但是司考很简单了 只要好好复习 肯定没问题——相信你!介绍一下复习方法。 考生应当结合大纲和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将所考查的部门法和每部法考查的内容大致熟悉一下。以民法为例,从考查的法条而言,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等,以及各部门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考生可以从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上明确具体考查范围)。 从考查的内容看,除了要了解每个法条的重点内容以外,还要搞清楚每个法条所规定内容的纵横联系,例如,我国各个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有哪些,具有哪些共性和特性等,这样复习的效果是有助于知识的立体化。笔者在第一阶段的复习遵循四个“原则”,下面详述之: 1. 司法考试内容的复习起点安排,最好按照各部门法所占分值比例来安排,例如,可以先复习刑事法律或者民事法律; 2. 就司考复习的顺序而言,建议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方法,例如“民事法律+民事诉讼法律”,“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这样的复习方法不仅可以弥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障碍,而且可以相互对应,促进记忆和理解。 3.微观复习即具体到每个部门法的复习,应首先掌握司法考试指定教材中相关理论知识,然后再结合法条和司法解释融会贯通,最后研究历年真题,分析考查方式和考点。一般而言,历年真题中的考点是“恒重”的,即重复率很高。但是从 2004年的考题来看,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有全面性的趋势,所以要避免一个误区即只依赖历年考点来复习,这样会有失偏颇。 4. 将记忆性偏重的知识点放在后面复习。由于记忆规律的作用和大强度的复习,不可能有太长时间的记忆,所以要将这种记忆性偏高的知识点“置后”。例如,法制史、法理学、国际公法等内容。 除以上四个原则外,笔者建议考生在司考复习中,除了依靠“眼睛”和“大脑”,还要学会用“手”,即要善于总结。采用这种做法的原因有二:一是有助于记忆,俗话说“好记性赶不上烂笔头”;二是,由于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很详细,如果每一阶段的复习都一页页翻实属负累,而大纲又过于简单,所以考生应制备自己的“复习宝典”,将涉及的知识点系统化,例如,可以写明考点包括的主要制度,各制度考查的关键点是什么,有哪些疑点甚至包括复习过程中闪现的“灵感与火花”。也许在复习的第一阶段会感觉工作量比较大,但到最后一阶段相信会有明显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知识的“消化”阶段 第一阶段的复习已经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第二阶段就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夯实知识、提高运用能力。在此阶段建议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方便理解和强化记忆。例如,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诉讼中不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比较等等。此外,就是要对历年的考点进行分析比较,看看哪些是司法考试考查的“恒重点”,哪些内容还没有涉及过;还应该仔细研究答案分析里的解题思路和解题技巧,特别是针对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解答。 (三)知识的“吸收”阶段 此阶段是查缺补漏的阶段。考生可以选择一两套高质量的模拟题进行练习,考查一下自己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对自己还没有掌握或者掌握不透彻的知识进行补充,对重要的知识点再进行强化。 每个阶段的复习要有全有偏。由于司法考试复习的内容很庞杂,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有所侧重。像分值比例大的法要进行全面复习,不能仅仅依靠重点法条和历年考题。但有些部门法(如经济法),不必条条记忆和理解,把历年真题的考点和重点法条搞懂搞透即可应对考试。这里还要特别提及行政法的复习,一方面行政法的考题偏难,另一方面司法考试指定教材中行政法部分的内容体系性不强,所以最好拿一本本科教材做参考,有助于相关知识的理解。最后,笔者认为复习过程中,阅读法条不能只停留在字面,而应该透析法条背后的法理精神,这样才能真正掌握知识点。 以上就是笔者在司考复习过程的一点心得,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裨益。备考期间要保持良好的心态,相信天道酬勤,祝各位考生好运! 关于民法的复习方法,我还有一点感受,就是不要搞“题海战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做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放松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只能是本末倒置。相反,如果你把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都掌握得很熟练了,不管考试大纲怎么变化,也不管考官采用什么形式来考查,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考生都可以运筹帷幄,旗开得胜 配合使用名师培训班讲座,效果显著。 万国和三校音频资料的运用(建议买一个大容量的MP3) 这是你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宝。切记,无论如何一定要有一套的(万国的老师讲的比较细,三校的老师讲得比较深,对考点的把握也比较的准)。 完全可以这么说,人家老师就是*这个吃饭的,有他们为你指点迷津(分析考试的方向、把握考试的重点、建立完整的司法考试的知识结构), 有关更详细的司法考试介绍:

321 评论(9)

一起去听风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表现在:执行人立场不同、目的不同、执行主体不同、结果不同。

1、执行人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

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目的不同

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3、执行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

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4、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

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77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