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慕宇装饰
销售赠送赠品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真理在朕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不同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的方式不一样。 1、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产品, —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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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的赠品应当视同销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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