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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ty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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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p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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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工作,包括受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协助诉讼主体(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实施司法会计检查业务,受理司法会计检验业务等2)非诉讼工作,包括受理舞弊审计、舞弊诊断业务,参与涉及经济事项的民事、行政调解,担任特别顾问,参与经济事项调查等。

聘请司法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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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中圈儿

审计这一块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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妞妞帅哥两个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一)司法会计检查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通俗的讲,司法会计检查就是指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的诉讼结果,包括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形成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二)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三)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检验,泛指司法会计师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即司法会计师接受指派或聘请,参与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性检查、验证活动。二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即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了解决鉴定问题而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检查、验证活动。(四)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为了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文书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运用证据审查的原理与方法,对文书证据进行审查、评断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狭义的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专指司法会计师对文书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判断活动。与前述司法会计活动的不同在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检验结论或鉴定意见等证据,而是为了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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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n0810

第一节 初次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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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记忆159

从职业角度来看,非常好的一个职业。司法会计是指从事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的会计。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一)司法会计检查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通俗的讲,司法会计检查就是指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的诉讼结果,包括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形成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二)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三)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检验,泛指司法会计师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即司法会计师接受指派或聘请,参与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性检查、验证活动。二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即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了解决鉴定问题而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检查、验证活动。(四)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为了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文书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运用证据审查的原理与方法,对文书证据进行审查、评断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狭义的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专指司法会计师对文书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判断活动。与前述司法会计活动的不同在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检验结论或鉴定意见等证据,而是为了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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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瓶座A型

一、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 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的。 二、法院委托鉴定的类型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常用的专门鉴定主要有:司法会计鉴定、文书鉴定和“侵权”案的人身侵害或精神病的法医学鉴定。 (一)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 诉讼 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 证据 ,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二)文书鉴定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准备送检材料、填写申请委托书、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证件和缴纳鉴定费,最后领取鉴定书。 (三)人体伤害 法医鉴定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由人民法院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 亲子鉴定 及与诉讼案有关的 医疗纠纷 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 伤残 程度、亲子关系鉴定。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的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相关业务工作,比如委托医院进行声像、光学鉴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时,一定要注意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在委托协议中,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的项目和种类进行明确规定,不得超出范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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