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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l9005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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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我国破产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只有短短的20年时间。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1986年8月3日,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同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老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从企业破产实践到破产法规,再到破产会计,从破产会计理论到破产会计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就破产会计本身而言,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超前状态。 (一)破产会计理论研究 迄今为止,有关破产会计的理论研究,已经发表了100多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出版了一系列涉及到破产会计、破产审计、破产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专著教材,破产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发展较快,逐渐延伸到破产财务管理领域,对企业破产会计核算有了更加系统、详尽地探讨,主要涉及到破产会计对象、假设、要素及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形成了以破产清算为范围的狭义破产会计和包括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在内的广义破产会计等观点。近期又提出将破产会计分为企业破产拯救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的观点。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破产会计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主要是基于老破产法或新破产法(草案)而提出来的,而无法满足新法的发展和要求。 (二)破产会计实践运作 我国现行破产会计实践,主要依据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暂行规定》操作,在科目设置上,设立了资产、负债、清算损益三类23个会计科目,其中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11个,负债包括“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9个,清算损益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清算损益”3个;在会计报表方面,设置了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四张主表。 二、破产法与破产会计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下的重要法律之一,适应、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破产法》的基本功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破产法》的完善。相对于老破产法,新破产法中与破产会计关系密切的主要变化,如表1所示。 表1新老破产法主要差异比较项目 老破产法 新破产法 立法宗旨 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适用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 境内所有法人企业 破产原因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案件 和解整顿;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人 整顿 企业主管部门 破产重整 债务人;债权人 清算 债权人;债务人 破产和解 债务人 破产清算 债务人;债权人 破产管理者 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组 设立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设立债权人会议 设立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费用 不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偿债顺序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会计面临的挑战 破产会计作为特殊业务会计,与正常企业会计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破产会计对破产法的高度依赖性。例如,老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由破产申请、和解整顿、破产清算三个子程序构成,只有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才称为破产案件,产生了上述狭义破产会计和广义破产会计的观点;其次,老破产法的重心是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清算主义,所以破产会计研究侧重于破产清算,财政部的有关破产会计《暂行规定》则只规范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问题,一般会计规范中也没有企业破产和解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新破产法中,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的重整与和解没有必然联系(老破产法中,和解是整顿的前提 推荐速达商店下载免费管理应用软件 记得采纳啊

破产会计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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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威wjw505

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 二、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 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三、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重构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该包括: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一)需要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界定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和待偿的债务,因此需要设置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资产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破产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是指不经破产程序就可以优先分配的资产,包括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和取回资产;其他资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资产,包括其他专用资产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两种,其他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资产,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能用来清偿债务,所以应转作清算损失(清算净损益);破产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的资产。破产资产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给企业的破产负债,如有剩余,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破产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减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后的余额,用公式可表示为:破产资产=清算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 清算负债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负债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和破产负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是指破产企业享有不经过破产程序优先获得清偿权利的负债,包括担保负债、抵销负债和取回负债;其他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在持 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负债,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减损,所以应转为清算收益(清算净损益);破产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顺序受偿的负债。破产负债按受偿顺序及破产法对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有优先权的破产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等)和普通破产负债两种。破产负债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资产中顺序受偿,前一顺序的破产负债没有受偿完毕,后一顺序的破产负债不得受偿,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破产负债的,按照比例清偿。(二)需要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企业在界定了清算资产和清算负债后,就要变卖清算资产以清偿债务。一方面,清算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会形成变现收益或损失,并要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企业有可能继续生产经营,这又会产生新的收益或损失。此外,投资者在破产清算企业中也可能存在权益。对这些收益、损失、费用和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进行综合核算。清算净损益是指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四个子会计要素。清算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增加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减少;清算损失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减少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增加;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的转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收益、损益和费用,而且可以根据清算净损益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投资者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小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净损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成果,但清算净损益与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经营成果有着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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