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汀20082008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其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在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日所确定的准资产价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特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木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7-46】2×12年12月26日,甲公司以7 000万元取得A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A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13年12月23日,甲公司又以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原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为对价,自A公司的少数股东取得A公司15%的股权,本例中甲公司与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2×12年12月26日,甲公司在取得A公司60%股权时,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 000万元。
2×13年12月23日,A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000万元。
本例中,2×13年12月23日,甲公司进一步取得A公司15%的股权时,甲公司合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中,A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按照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价值进行合并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甲公司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为1 500万元(10 000×15%),与新增长期股权投资2 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5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归属于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归属于母公司的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甲公司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2 000万元)与账面价值(1 600万元)的差异(400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利润表中的资产处置收益。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上,首光,应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协议条款,以及各个步骤中所分别取得的股权比例、取得对象、取得方式、取得时点及取得对价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二是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三是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四是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如果分步取得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取得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等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例27-47】2×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500万股,并由此持有A公司5%股权。投资前甲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公司将对A公司的该项投资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13年1月1日,甲公司以现金2.2亿元为对价,向A公司大股东收购A公司55%的股权,从而取得对A公司的控制权;A公司当日股价为每股4元,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亿元。甲公司购买A公司5%股权和后续购买55%的股权不构成“一揽子交易”(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考虑对原持有股权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因为甲公司将原持有A公司5%的股权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所以2×13年1月1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为2 000万元,不存在差额。
其次,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有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甲公司购买A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对价为2.4亿元(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2 000万元+合并日应支付的对价2.2亿元)。由于甲公司享有A公司于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8亿元(3×60%),因此购买日形成的商誉为0.6亿元(2.4-1.8)。
【例27-48】2×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现金4 000万元取得A公司20%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亿元。
2×13年1月1日,甲公司另支付现金9 000万元取得A公司35%股权,并取得对A公司的控制权。2×13年1月1日,甲公司原持有的对A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账面价值为4600万元(其中,与A公司权益法核算相关的累计净损益为150万元、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为450万元);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亿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对原持有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在购买日(2×13年】月1日),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4 600万元)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合并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450万元转入合并当期投资收益。其次,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有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的相关规定,甲公司购买A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对价应为1.4亿元(原持有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5 000万元+合并日新支付的对价90 000万元),由于甲公司享有A公司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21亿元(2.2×55%),因此,购买日形成的商誉为0.19亿元(1.4-1.21)。
对于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编制比较报表时,以不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的时点开始,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报表中,并将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项目。
为避免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重复计算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例27-49】甲公司为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11年月日甲公司与非关联方A公司各出资600万元及400万元设立乙公司,并各持有乙公司30%及70%的股权2×12年1月1日,P公司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等。2×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P公司购买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甲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甲公司购买乙公司70%股权的交易和原取得乙公司30%股权的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甲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打算一直持有乙公司股权。
乙公司自2×11年1月1日至2×12年月日实现净利润800万元,自2×12年1月1日至2×13年1月1日实现净利润600万元,自2×13年1月】日至2×13年3月日实现净利润1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2×13年3月1日,甲公司从P公司手中购买乙公司70%股权的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且甲公司自2×2年月日起与公司同受P公司最终控制,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应自取得原股权之日(2×11年1月1日)和双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2×12年1月1日孰晚日(2×12年1月1日)起,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视同自2×12年1月】日起,甲公司即持有乙公司100股权,重溯2×12年1月1日的报表项目,2×11年1月1日至2×12年1月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并不重溯。
2×12年1月1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 800万元(2 000+800)。此前,甲公司持有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40万元(600+800×30%)。因此,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并入乙公司2×12年(比较期间)年初各项资产、负债后,因合并而增加净资产2 800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84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增资本公积1 960万元(2 800-840)。
借:资产、负债 2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40 资本公积 1960
甲公司对于合并日(即2×13年3月1日的各报表项目,除按照本章“第三节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前期准备事项及程序”的一般规定编制合并分录外,还应冲减2×12年1月1日至2×13年1月1日对乙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结果,冲减乙公司2×13年1月1日至2×13年月1日实现的净利润中按照权益法核算归属于甲公司的份额。即,冲减期初留存收益10万元(600×30%),冲减投资收益30万元(100×30%)。
借:期初留存收益 180 投资收益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10
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以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编制。对于本期投资或追加投资取得的子公司,不需要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的影响,即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在购买日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的金额。
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以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起至本期期末为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将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起至本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和利润通过合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之中。同时,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即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至本期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起至本期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取得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扣除子公司于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确认有关处置损益即出售股权取得的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所处置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处置投资当期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中,因出售部分股权后,母公司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可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 一次交易处置子公司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尖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① 终止确认相关资产负债、商誉等的账面价值,并终止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包括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账面价值。
② 按照丧失控制权H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剩余股权按剩余股权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将剩余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工具进行核算。
③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商誉之和,形成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④ 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等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 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子公司。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在合并财务报中,首先应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以前的各项交易、应按照本节“(一)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应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原有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自购买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人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例27-50】为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甲公司计划剥离辅业,处置全资子公司A公司2×11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对价总额为7 000万元,考虑到股权平稳过渡,双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2×11年12月3日之前支付3000万元,以先取得A公司30%股权;乙公司应在2×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 000万元,以取得A公司剩余70%股权,2×11年12月31日至乙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期间,A公司仍由甲公司控制,若A公司在此期间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后续70%股权的购买对价按甲公司已分得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11年12月31日,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甲公司支付3 000万元,甲公司将A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已于当日完成;当日,A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 000万元。
2×12年9月3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 000万元,甲公司将A公司剩余7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自此乙公司取得A公司的控制权;当日,A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
2×12年1月1日至2×12年9月30日,A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无其他净资产变动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通过两次交易分步处置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第一次交易处置A公司30%股权,仍保留对A公司的控制;第二次交易处置剩余70%股权,并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
首先,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1)甲公司处置A公司股权是出于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剥离辅业的考虑,甲公司的目的是全部处置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2)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
(3)在第一次交易中,30%股权的对价为3 0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7 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来看对乙公司而言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A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综上所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11年12月31日,甲公司转让A公司30%股权,在A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下降至70%,甲公司仍控制A公司。处置价款3000万元与处置30%股权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1500万元(5000×30%)之间的差额为15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1 5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
2×12年1月1日至2×12年9月30日,A公司作为甲公司持股70%的非全资子公司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A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00万元中归属于乙公司的份额300万元(1 000×30%),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少数股东损益300万元,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2×12年9月30日,甲公司转让A公司剩余70%股权,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不再将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甲公司应终止确认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少数股东权益等,并将处置价款4 000万元与享有的A公司净资产份额4200万元(6 000×70%)之间的差额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第一次交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1 500万元转入当期损益。
在本出售转让子公司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而使其成为非子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将其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外。
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要对该出售转让股份而成为非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合并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子公司成为非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财务状况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即披露该子公司在丧失控制权以及该子公司在上年年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则应当以该子公司期初至丧失控制权成为非子公司之日止的利润表为基础,将该子公司自期初至丧失控制权之日止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子公司成为非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即披露该子公司自期初至丧失控制权止的经营成果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具体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该子公司自期初至丧失控制权之日止的现金流量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该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扣除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如果由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母公司应当按照增资前的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7-51】2×12年】月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A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A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13年1月日,乙公司对A公司增资400万元,增资后占A公司股权比例为30%。增资完成后,甲公司仍控制A公司公司自成立日至增资前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影响A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持股比例原为80%,由于少数股东乙公司增资而变为70%增资前甲公司按照80%的持股比例享有的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 600万元(2000×80%)增资后,甲公司按照70%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 680万元(2 400×70%),两者之间的差额80万元,在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调增资本公积。
交叉持股,是指在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股份,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即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
母子公司有交互持股情形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与通常情况下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合并抵销处理相同。对于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应当按照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权日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将其转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对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如利润分配或现金股利),应当进行抵销处理。子公司将所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冲销子公司累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发生逆流交易,即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则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例27-52】甲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份。2×13年5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1 0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为700万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全款,将购进的该批商品作为存货核算截至2×13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仍有20%未实现对外销售。2×13年年末,甲公司对剩余存货进行检查,发现未发生存货跌价损失。除此之外,甲公司与A公司2×13年未发生其他交易(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2×13年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为60万元[(1 000-700)×20%]。在2×13年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1 000 贷:营业成本 940 存货 60
同时,由于该交易为逆流交易,应将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甲公司和A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摊。
在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分摊金额为12万元(60×20%)。在2×13年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少数股东权益 12 贷:少数股东损益 12
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对于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该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例如,母公司将借款作为实收资本投入子公司用于长期资产的建造,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反映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再如,子公司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大厦,出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作为固定资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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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终止经营的定义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
1. 终止经营应当是企业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该组成部分的经营和现金流量在企业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是能够与企业的其他部分清楚区分的。企业组成部分可能是一个资产组,也可能是一组资产组组合,通常是企业的一个子公司、一个事业部或事业群。
2. 终止经营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 终止经营应当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或者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也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但不要求具有一定规模。
并非所有处置组都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企业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确定终止经营。如果企业主要经营一项业务或主要在一个地理区域内开展经营,企业的一个主要产品或服务线也可能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的规模条件。有些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也可能因为符合有关组成部分的第(1)和(2)项条件而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
【例25-16】某快餐企业A在全国拥有50家零售门店,A决定将其位于乙市的8家零售门店中的一家门店C出售,并于2×17年8月13日与企业B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假设该门店C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判断C是否构成A的终止经营。
分析:尽管门店C是一个处置组,也符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但由于它只是一个零售点,不能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也不构成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因此该处置并不构成企业的终止经营。
3. 终止经营应当满足一定的时点要求 ,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组成部分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处置,包括已经出售、结束使用(如关停或报废等)。多数情况下,如果组成部分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已处置,产生收入和发生成本的来源消失,这时确定组成部分“处置”的时点是较为容易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组成部分的资产仍处于出售或报废过程中,仍可能发生清理费用,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组成部分是否已经处置,从而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
【例25-17】企业集团C拥有一家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子公司H,药品批发构成C的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且H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了营业网点。由于经营不善,C决定停止H的所有业务。至2×17年10月13日,已处置了该子公司所有存货并辞退了所有员工,但仍有一些债权等待收回,部分营业网点门店的租约尚未到期,仍需支付租金费用判断H是否构成C的终止经营。
分析:由于子公司H原药品批发业务已经停止,收回债权、处置租约等尚未结算的未来交易并不构成上述业务的延续,因此该子公司的经营已经终止,应当认为2×17年10月13日后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
(2)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有些情况下,企业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持续数年,并非组成部分中所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同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随着处置计划的进行,组成部分中的一些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先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且构成企业的终止经营,其他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在未来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应当适时将其作为终止经营处理。
【例25-18】企业集团F决定出售其专门从事酒店管理的下属子公司R,酒店管理构成F的一项主要业务。子公司R管理一个酒店集团和一个连锁健身中心。为获取最大收益,决定允许将酒店集团和连锁健身中心出售给不同买家,但酒店和健身中心的转让是相互关联的,即两者或者均出售,或者均不出售F于2×17年12月6日与企业S就转让连锁健身中心正式签订了协议,假设此时连锁健身中心符合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但酒店集团尚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判断酒店集团和连锁健身中心是否构成F的终止经营。
分析:处置酒店集团和连锁健身中心构成一项相关联的计划,虽然酒店集团和连锁健身中心可能出售给不同买家,但分别属于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因此连锁健身中心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酒店集团在未来符合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也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下列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所产生的相关损益,应当在利润表中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1)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因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2)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因恢复以前减记的金额而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处置损益。
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相关损益具体包括:
(1)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损益,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收入、相关成本和费用等。
(2)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因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3)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处置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因恢复以前减记的金额而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4)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
(5)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可能引起调整的情形包括:最终确定处置条款,如与买方商定交易价格调整额和补偿金;消除与处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如确定卖方保留的环保义务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履行与处置相关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等。
企业在处置终止经营的过程中可能附带产生一些增量费用,如果不进行该项处置就不会产生这些费用,企业应当将这些增量费用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例25-19】企业集团A拥有子公司B,并为其专门租入一栋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现A决定将子公司B转让给企业F,转让完成后,B将整体搬迁至F的自有写字楼。由于B目前办公所在地的租期未满,A必须承担将办公楼低于原租金转租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损失。假设子公司B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和终止经营的定义。
分析:尽管如果不出售子公司B,与租赁办公楼相关的损失就不会发生,但对于出售子公司B本身而言,该损失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不是与出售子公司B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因此,在对子公司B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时,不应当将办公楼低于原租金转租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损失作为出售费用处理,但应当在利润表中将其列示在“终止经营净利润”中,并在附注中作为终止经营费用的一部分披露。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如果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
从财务报表可比性出发,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这意味着对于可比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作为终止经营列报的不仅包括在可比会计期间即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处置组,还包括在当期首次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处置组。由于后者的存在,处置组在可比会计期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和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等也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终止经营的相关信息。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前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
1.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列报。 如果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应当按照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列报,但适当简化了其资产负债表列示和附注披露。除非企业是投资性主体并将该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允许采用简便方法处理,将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分别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示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列示要求与其他终止经营一致,即将该子公司净利润与其他终止经营净利润合并列示在“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中。企业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可以更为简化。
2.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列报。 对于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其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将原来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重新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列报、并调整其账面价值。在当期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企业还应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对于企业的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部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持有待售的对子公司、共同经营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同样应当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日起追溯调整。上述情况下,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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