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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很多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1.1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也是信息披露失真这一问题,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他们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主要表现为这几个方面:其一,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即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在发行申请书、招股说明书、募集办法等文件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二,证券上市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报告及相关文件中对诸如企业实力、经济效益、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等方面,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三,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证券商、证券交易所、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定期报告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登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剧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1.78亿元、2000年5.67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 、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同类。1.2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1.3 信息披露不及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漂河银鸽”买入“银广夏”股票未及时披露时间、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未披露事件等。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报表签证后的两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实际上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满足了这一披露要求。因此由于这些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为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1.4 信息披露不严肃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信息,但总是有个别的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地披露。银广夏造假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有的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所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但虽然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损害。2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顾客以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投资决策带来了严重误导。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并且破坏了市场游戏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找出问题的成因,探讨出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2.1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动机和内部原因2.1.1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制度的动机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第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购、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第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第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2.1.2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内部原因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公司内部原因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已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发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股独大”现状难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顾各方向观者利益,而是满足、体现大股东的意志,监事会形同虚设。其次,“内部人员控制”使得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不正常交易。也使信息披露极不规范,内部审计走形式,公司缺乏或不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性”。最后,弱性效率的资本市场减弱了公司致力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即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不能立即地、无偏见地为所有投资者获悉,或者是投资者没有能对公开可能获得的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做出反应,从而不能使股价做出正确反映,无法正确体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第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职责分配不分明、不能很好地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第三、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近几年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使一些本来就一知半解的会计人员更难以胜任。有的会计人员往往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地进行监督,丧失原则、知情不报,共同作弊。导致法制规范失效。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泄漏。从而使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受损,并且严重影响会计法制法规地发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2.2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外部原因2.2.1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环境来说,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由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与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证券监管主体、鉴证主体、投资者等)行为博弈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主体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鉴证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审计的独立性;监管者事实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业务、无形资产等)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等。2.2.3中介机构管制力度不强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由于竞争,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眼前利益,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没有保持其真正意义的独立,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签名的文件一旦在上市公告中出现,无疑增加了该信息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琼民源中小股东所深恶痛绝的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帮凶”。缺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民事惩罚。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违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有详尽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对策3.1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内部制衡问题,防止权限失控和舞弊。健全内部监管制度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管和控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其次,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者必须对下属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3.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就要求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使得所有权和治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机构能够如期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同时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将治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治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步深化完善。其基本方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会计信息内部监控机制。其次,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政权行使机构。最后,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上市公司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才能建立起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屏障。3.1.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还必须对公司内部治理组织结构和制度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一,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二,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并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立法对董事的股份条件做明确的规定,使得股东不仅享有权益同时要真正负责起其应尽的义务。第三,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必须有精通业务、会计、法律的人员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由于我国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国有股东所有者缺位已经对经营者极力不足,还有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理人才市场不够成熟等原因使得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机制基本上失效,失去约束的代理人选择败坏道德行为和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其理性的选择。只有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地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下属之间的合理关系,互相督促,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3.1.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诚信意识在会计信息披露法制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也避免不了法制规范在某些方面存在模糊、笼统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可能利用法制规范漏洞,以非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导致法制规范失效。因此,法制监管约束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社会整体道德的提高可以对企业的诚信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同时,要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素质,除了坚持对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考核外,还应建立有约束力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经营治理者道德水准的激励和约束,长期坚持将会培养公司经营治理者老实守信的观念,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水平,最终使公司也守信,不再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在加强社会和经营者道德建设的同时,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老实守信意识。将上市公司的问题和不真实信息公布出来,可以使企业自觉坚持老实守信,也可以方便监管工作的进行。3.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3.2.1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体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首先要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治理,将政府监管置于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其次要依靠自律机构完成一线监管活动,弥补因政府监管成本过高和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同时要注重法制,引入司法监督及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在以上两个方面为基础指导思想的前提下,首先要发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核心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查处信息披露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力量;同时要发挥媒体和投资者的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力量。一家优秀的媒体为了获得市场的青睐,有动力来报道事实的真相,而这种事实真相的报道正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另一种方式。而投资者则是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者,他们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据,因而他们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是自发且严格的。与此同时,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来惩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实施严刑峻法,才是比较有效和现实的监管方法。发展集团诉讼制度,将小股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同心协力共同向虚假信息披露者索赔。3.2.2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现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固然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但更大程度上在于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为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可以做到。首先,提高违规成本,可以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它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可以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这样可以使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另其丧失执业资格。其次,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可以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并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最后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当有着内部逻辑众多的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不同程度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的损失。补充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不严肃等情况的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对此的反应也十分强烈。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从而使社会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就变得刻不容缓。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不规范的现象,深入地分析了问题的根源,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一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参考文献1.阮慧荣.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经贸,2007,112.杨文静.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分析.科技信息,2007,123.欧群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广东:广东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4.段秀芝.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研究及对策探析.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李秀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山西:山西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小尾巴摇阿摇
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现状及改革思路 一、现状 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现状可概括为:(1)法规体系正在建立,但尚未完善。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真正重建。随后,《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的颁布执行,表明中国相关的法规体系正在建立,但还很不完善。例如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现在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已逐渐改成为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即使如此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问题。(2)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但难担大任。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人数偏少、年龄老化严重的问题已十分突出,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仅有7000人,且60岁以上的占78%,离退休人数占80%以上。(3)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但力度不够。新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从产生到现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关注程度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法规还未健全,有些法规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奖惩的力度还不大,执法的严密性还不强等。(4)疑惑事件屡次发生,但责任不明。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的疑惑事件在中国已发生了多起,但真正追究责任的不多,追究责任后依法处理的更少,而且还有许多的不公正问题没有追究。(5)体制改革趋势已成,但众说纷纭。会计师事务所现存管理体制的弊端已十分明显,其关键的问题是不利于激励其提高审计质量。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体制改革的讨论大多局限在事务所体制上,就此而言,讨论较多的又是脱钩改制问题,这些探讨尽管十分必要,但远不是体制改革的全部。 二、改革思路 1.健全法规制度,依法从审是审计业务开展的前提 健全法规制度一是要明确规定社会审计人员依法从审的法规依据,二是要尽可能详尽地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或不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说明,即要尽可能地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与非注册会计师责任作出规范。关于依法从审我们以为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依法从审。其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等依法执法的“法”有明显区别。对于注册会计师应当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中至少要明确区分这样几点:一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二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还是委托方的责任;三是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四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五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六是属于注册会计师关注不够还是未予关注的责任;七是有关法规不明确的责任还是注册会计师对法规把握不准的责任;八是主审人员的责任还是从审人员的责任等。九是注册会计师未予关注的责任还是有意弄虚作假的责任。 2.加强职业道德、公正执业,是提高质量的核心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外在环境的影响,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在加强职业道德方面一方面要宣传和不断完善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另一方面要建立与健全对职业道德的外在监督机制;作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更要注重本身职业道德修养的培训,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必要的审计风险意识、较强的审计责任感等,这是真正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职业道德建立从被动走向主动、从他律走向自律是道德教化的最高境界;再者只有将被动的建立与主动的建立有效结合,制度的规范与行为的约束有机并存,加强职业道德才是现实和可行的。 3.拓宽审计职能,扩大执业范围是形势发展的要求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在网络上流转,从第一家上网到最后一家下网,会计信息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审计中我们既要关注其原始信息的真实性,还要关注信息传递中的失误程度,有许多会计信息未等审计人员审计后已经被采用,这样为减少审计风险,要求审计过程中就要有必要的风险意识,由此可见审计的保证职能很重要,美国有一个注册会计师未来保证功能委员会,它现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研究现有审计功能应扩展到什么程度。审计职能的拓宽还包括诸如对环境的审计、对会计不确定性的审计、对会计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的鉴证、对社会“老龄化”所引起的许多问题(诸如养老保险、退休金使用、积蓄的保值增值以及身后事务的处理)的审计等许多内容。 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基本功能来分析,预计在21世纪注册会计师的基本功能将主要表现在鉴证性和建设性。鉴证性是注册会计师传统的职能,其建设性将主要通过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来体现。在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客观经济形势,企业将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更多的管理咨询服务。 拓宽审计执业范围不是盲目的拓宽。在审计中首先要完成对传统项目的审计,从行业来看,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都要审计,从具体内容来看,就企业单位审计,在《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个任务是巨大的。其次是真正意义上的拓宽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问题,在内涵上要加大审计力度,拓宽审计面,在外延上既要在国内开展新项目的审计,又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在开拓国际市场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管理,如开拓国际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相当的规模、较高的质量、良好的信誉等,若有必要可先让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开展业务,待条件成熟时再独立执业,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对在国外开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其发展,使中国的CPA尽快走向世界。 4.规范执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源泉 中注协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其中明确了“主任会计师”等四个层次的人员职责,且明确规定了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这些规定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需要思考一些问题:一是中国的这些规定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的差距。早在1988年AICPA就要求最迟到2000年每个想参加CPA考试的人必须先接受150个学分的高等教育。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中只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而且,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把注册会计师的学历资格提高到硕士研究生的水平;但中国的法规中未见相应的规定。二是美国具有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和完整的课程体系以及先进的教学方法。三是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形势也不容乐观。 规范执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首先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培训,如增加证券业务培训、计算机培训、特殊业务培训等。 5.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设想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一是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彻底进行脱钩改制,明确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使其成为独立法人,独立办所。二是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股份制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运作机制上具有超然独立性,且由于合伙人之间因负连带责任而相互牵制,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再者由于其组织形式既可采用有限责任制,又可采用无限责任制,其组织形式灵活,在无限责任制下可有效地防止疑惑事件的发生。三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集团型会计师事务所。一则进行审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规模优势;二则提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三则有利于提高单个审计资源的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全国1997年有的67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析,普遍存在人员少、规模小、水平低、质量差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发展集团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关停并转一批不合格的事务所,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对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1997年8月开始的会计师全行业“二清四查”(清人员、清机构、查工作质量、查职业道德、查会计账目、查涉外会计公司)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四是解决好会计师事务所归谁管理的问题。朱�基总理在担任副总理时就在中注协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把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任务,交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去完成。”这就解决了注册会计师归谁管理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作为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主动协调好其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关系,要力争做到责任明确、各负其责、高效运作。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一是要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明确量化考核的标准,真正发挥激励功能、聚合功能、协调功能、导向功能、整体优化功能、成效功能等,在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时要特别注意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三是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相信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潜能,即要把传统上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管理。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审计关系改革的思路:一是审计关系的表述不能再用国家审计是根本、内部审计是基础、社会审计是必要补充去概述;二是应当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置于平行的地位上,强调各自的侧重点,其中国家审计主要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计,内部审计主要是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进行管理咨询,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提供公证性的意见和帮助被审计单位进行管理咨询服务,三者应当既有明确分工,又讲求分工协作,应允许在一些审计项目上有交*,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从而通过竞争提高各自的执业水平;三是将注册会计师审计与CPA业务明确区分,CPA业务中要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但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是CPA业务的全部。 对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产权界定的改革思路: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各类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核心问题。在对原事务所产权界定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因而首先要界定其产权形成的原始形态:对原来资金由挂*单位无偿提供的,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都应归属于国有资产,其公益金应归入事务所的积累资金,留归事务所使用;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人员自筹资金发展起来的事务所资金,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界定为事务所资金,事业发展基金应具体界定其事务所原来是否有挂*单位,若有挂*单位,应界定为挂*单位资金;对会计师事务所原成立时资金有挂*单位(一般为国有单位)借款,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并付利息的资金应区别其资金现在是否已经偿还,对已经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应归事务所所有,对未偿还的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按照我们的认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完全办成非国有成分,因而对现有会计师事务所资金中国有资金部分应尽快实现产权置换,完成其彻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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